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例如,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除了会新发行一部分可流通的股份之外,也往往会将已发行的股份进行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哪些交易费用与权益交易(发行新股)相关,应计入权益核算;哪些交易费用与其他活动(将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相关,尽管也是在发行权益工具的同时发生的,但是不得计入权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
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复合金融工具。任何与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任何与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权益。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例如,企业发行一项5年后以现金强制赎回的非累积优先股。在优先股存续期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股利。这一非累积可赎回优先股是一项复合金融工具,其中的负债成分为赎回金额的折现值。负债成分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损益,而与权益成分相关的股利支付应确认为利润分配。如果该优先股的赎回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取决于持有方是否要求企业进行赎回,或者该优先股需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 股,同样的会计处理仍然适用。但是,如果该优先股赎回时所支付的金额还包括未支付的股利,则整个工具是一项金融负债,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所有股利都应计入损益。
(二)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其他成员包括子公司,但是不包括集团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此外,如果企业是替他人持有自身权益工具,例如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代其客户持有该金融机构自身的股票,那么所持有的这些股票不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也不属于库存股。 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之后又将其重新出售,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让,而非企业本身的利得或损失。因此,无论这些库存股的公允价值如何波动,企业应直接将支付或收取的所有对价在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
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 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准则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对抵销权进行了解释。需要说明的是,抵销协议中将支付或将收取的金额的不确定性并不妨碍企业的抵销权成为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时间的推移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抵销权成为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因为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该抵销权取决于未来事件。但是,在某些未来事件发生之后则消失或成为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满足抵销条件。例如,一项在交易对手方出现信用评级下降之后则成为不可执行的抵销权 是不满足抵销条件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当企业分别通过收取和支付总额来结算两项金融工具时,即使该两项工具结算的间隔期很
短,但企业需承受的可能是重大的资产信用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以净额列报并不适合。但是,金融市场中的清算机构的运作机制可能有助于两项金融工具达到同时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若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相关的现金流量实际上等于一项净额,企业所承受的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并非针对总额,因而满足净额结算的条件。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本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的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 (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
3.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4.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5.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
(三)总互抵协议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该交易对手方签订涵盖其所有交易的“总互抵协议”。 这些总互抵协议形成的法定抵销权利只有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项时,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预计不会发生的其他情况时,才会生效并影响单项金融资产的变现和单项金融负债的结算。这种协议常常被金融机构用于在交易对手方破产或发生其他导致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保护金融机构免受损失。一旦发生触发事件,这些协议通常规定对协议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
总互抵协议的存在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协议所涵盖的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的基础。如果总互抵协议仅形成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有条件权利,这不符合企业必须拥有当前可执行的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的要求;同时企业可能没有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的意图。
八、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一)一般性规定
1.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例如,对衍生工具进行披露时,应当将其恰当归类,如按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等归类。
2.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
3.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
【例14】某保险公司2 X 14年年报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会计政策作出如下披露:
符合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准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公司管理层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公司的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此标准,公司所指定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①部分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
若干已发行的固定利率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的应付利息,已与“收固定乂付浮动”利率互换的利息相匹配,并在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正式书面文件中说明。如果这些金融负债仍以摊余成本计量,则会因为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会计错配。因此,公司将这些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投资连结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在投资连结合同项下,公司对所购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消除会计错配,公司按照与所购资产计量基础相一致的原则,将相关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该项指定运用于某些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但嵌入衍生工具对该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该混合工具中分拆的除外。公司拥有的这类金融工具包括发行的债务工具和持有的债权性质的证券等。
公司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指定,一经作出,将不会撤销。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本准则第四十至第五十二条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作出了规范,以下着重对某些要求进行说明和举例。
1.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本准则第四十一条披露相关信息。
【例15】某企业持有的一组应收款项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基于管理需要,该企业将该组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在管理中未使用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款项:
----截至2X14年12月31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3 696万元。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为10.8 万元、累计变动额为35.4万元。 此外,该企业还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了该组应收款项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的确定方法。
2.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按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披露由于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企业可以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中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引起的市场风险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来确定由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如果计量上述市场风险的唯一变量是可观察基准利率,对于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企业可以按下列步骤估计:
(1)运用该金融负债的期初可观察市场价格和期初合同现金流量计算出内含报酬率。从该内含报酬率中减去期初可观察基准利率,得到与该金融负债特定相关的部分。
(2)计算出该金融负债期末合同现金流量的现值。使用的折现率为以下两者之和:①期末可观察基准利率;②根据(1)确定的内含报酬率中与该金融负债特定相关的部分。
(3)该金融负债的期末可观察市场价格与根据(2)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应披露
的金额。
在运用以上方法时,假设除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重大。如果该金融负债中包含嵌入衍生工具,则在上述计算过程中应扣除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例16】某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信息披露如表2所示:
表2 单位:元 项目 14年公允价值变动额 因险公变相变允动关动价额信用风引起的值本期 835 000 2 100 000 2 935 000 因风起值额相险的累 关变公计信动允变用引价动(1)发行的普通债券 (2)发行的次级债券 合计 1 236 358 3 693 000 4 929 358 1 034 610 3 000 600 4 035 210
2x14年12月31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为58 300元。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露。
(1)本准则第四十五条所指的“类似协议”,包括衍生工具清算协议、总回购协议、证券借贷总协议以及与财务担保物相关的任何权利等。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可能包括衍生工具、买人返售、卖出回购和证券借贷协议等。不属于第四十五条范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一机构内的贷款和客户存款〈除非其在资产负债表 中予以抵销〉、仅作为抵押担保协议项下的金融工具等。
(2)本准则第四十五条(一)要求披露的金额与根据第二十八条予以抵销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相关,也与须遵循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相关(无论其是否满足抵销条件〉。但是,第四十五条(一)所要求的披露与不满足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因抵押担保协议而确认的任何金额无关。该类金额须按照第四十五条 (四)予以披露。 (3)本准则第四十五条(二)要求披露按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抵销的金额。在同一安排下予以抵销的已确认金融资产和已确认金融负债的金额将同时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露中反映。但是,所披露的金额仅限于予以抵销的金额。例如,企业可能拥有满足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衍生金融资产和已确认衍生金融负债。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总额大于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则金融资产披露表内将同时包括衍生金融资产的总额[根据第四十五条(一)]和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根据第四十五条 (二) ]。但是金融负债披露表内将包括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根据第四十五条(一)],同时仅包括相当于衍生金融负债金额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根据第四十五条(二)]。
(4)如果企业拥有属于本准则第四十五条所要求披露范围的工具,但该工具不满足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则第四十五条(三)要求披露的金额等于第四十五条(一)要求披露的金额。同时,第四十五条(三)披露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金额应可以勾稽对应。例如,如果企业确定将单列项目金额予以合并或分解可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则必须将披露的已合并或分解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 的单列项目金额相勾稽。
(5)本准则第四十五条(四)2要求企业披露收到或抵押出的作为财务担保物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披露的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到或抵押出的担保物相关,而非与因返还或收回此类担保物而确认的应付款项或应收款项相关。 同时,在披露担保物有关金额时,企业须考虑
超额担保的影响。其中,第四十五条(四)2披露的金额应当以第四十五条(三)的金额扣减第四十五条(四)1后的金额为限。如果对担保物的权利可在不同金融工具之间行使,可 以将该权利相关金额纳入第四十五条(四)的披露中。
(6)企业应当披露与本准则第四十五条(四)中所述的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相关的抵销权利的信息,以及对权利性质的描述。例如,企业应当描述其附带条件的权利。对于不取决于未来事项但仍不符合本准则抵销条件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描述其不符合抵销条件的原因。对于所有收到或抵押出的财务担保物,企业应当披露抵押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例如担保物受到限制的情形)。
(7)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五条(一)至(五)所进行的定量披露,可以分别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例如,衍生工具、回购和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安排)提供。企也可以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提供第(一)至(三)所要求的定量披露,按交易对手方提供第(三)至(五)所要求的定量披露。如果企业按交易对手方提供要求披露的信息,则无需列明交易对手方的具体名称。为保持年度可比性,各年度内对交易对手方的指定(交易对手甲、交 易对手乙、交易对手丙等)应当保持一致。企业还应当考虑提供有关交易对手方的进一步定性信息。在按交易对手方披露第(三)至(五)所要求的有关金额时,相对于所有交易对手方金额而言,单项重要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其余单项不重要的金额可以汇总为一个单列项 目披露。
(8)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净额结算安排对企业财务状况现实及潜在影响的需要,除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相关信息之外,企业还应根据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提供其他补充信息,如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此外,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五条披露的金融工具可能遵循不同的计量要求(例如,与回购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而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已确认金额相关的计量差异。
【例1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披露示例如下: (1)抵销的金融资产以及遵循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表3):
表3 2X14年12月31日 单位:百万元 类型 (一) 已确 认金 融资 产的 总額 (二) (三)=(一)-(二) 可协下部已的执议不分确相(四) 行或符抵认关的类合销金金总似全条融额互协部件工 抵议或的具(五)=(三)-(四) 资产负债表 中列示的净 额扣除(四) 中金额后 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中表中抵销的 列示的金融资产已确认金融 净额 负债的总额 金融工具 财务担(不包括现 保物 金担保物 金额) 衍生工具 逆回购、 证券借贷200 (80) 120 (80) (30) 10 90 - 90 (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