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该 40%部分的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被终止确 ,则这40%部分的金融资产不需要按照本准则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披露,但是要考虑企业是否继续涉入该部分已转移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对于剩余的60%部分的金融资产,无论是在以上哪种假设情况下,都不涉及金融资产的转移,因而也无需按照本准则进行披露。
(三)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企业对于已转移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涉入,那么可能会意味着该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但是也存在尽管企业继续涉入已转移的金融产,但是该金融资产仍满足整体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例如,附带转入方持有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转出方持有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由于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这一金融资产,但是由于期权的存在形成了企业对该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针对这一情况,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照类别披露相关信息。各披露类别应当按照企业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进行划分。例如,企业可以按照金融工具类别,如担保或看涨期权等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融券业务等进行分类。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进行汇总披露。
本准则第七十九条对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其中,有关(一)至(三)的披露要求,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披露表格 (表 19、表 20):
表 19 继续涉人的类型 回购已转移 (已终止确认)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流量 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价值 以公价值量且变动入当损益金融产 允计其计期的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价值量且变动入当损益金融债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允计其计期的负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资产 负债 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 签出的看跌期权 购入的看涨期权 融券业务 …… 合计 表 20 (X) (X) (X) X 回购已转移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 继续涉入继续涉入的到期期限 的类型 签出的看跌期权 购入的看涨期权 融券业务 合计 X X X 1个月以内 X 1 ~ 3个月 X X 3个月 ~6个月 X X 6个月~1年 X X 1~3年 X X 3~5年 大于5年 X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九条(三)披露到期期限时,应当合理确定适当数量的时间段。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九条(五)披露与企业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相关的终止确认利得或损失时,应当披露产生终止确认利得或损失的原因是否由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各组成部分(在已终止确认资产中的利益和企业保留的利益)的公允价值和前期已确认的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包含并非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重大输入值。
十一、衔接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