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11 22:11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十人[2004] 89号

各子(分)公司: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以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员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人事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

(二)负责推荐在集团公司内产生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人选。

(三)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集团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各类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党群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七)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人事管理权限

(一)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推荐控股、参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四)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人事管理权限 (一)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任免董事会工作机构人员。 (三)提名控股、参股的公司董事、监事人选。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人事管理权限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聘任或解聘除由集团公司党委任免和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并决定给予加减薪和奖惩。

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管理权限

(一)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含各事业部制机构,下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二)负责子(分)公司干部、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事项的审核。

(三)负责办理员工调入和调出集团公司的手续。

(四)负责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接收分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人技师任职资格晋升的考核、推荐;负责组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管理权限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的聘任或解聘。

(六)负责对不具备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七)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培训规划、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八)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九)负责集团公司机构定员编制、员工劳动报酬的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按照子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分公司人事管理权限 (一)负责权限内员工的管理。

(二)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负责管理权限内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职务的聘任、解聘。

(三)按管理权限办理员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调转。

(四)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员工任用

第十条 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员,择优聘任(用)。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进行,对某些专业性强,本单位又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本系统及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务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领导人员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新提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四)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一般应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的业务知识。

(五)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六)一般应经过相应的党校或干校任职资格培训。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般应逐级提拔,要注重从经过培训的后备人员中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分)公司的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一)行政部门及事业部制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考察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任。

(二)党群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书记提名或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推荐,党委会研究决定任用。

(三)党政联合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联合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由党委和总经理任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任用

集团公司本部工作人员的任用,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组织考察,部长办公会研究,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党群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一)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作为建议人选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产生。

(二)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工会主席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由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从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中提名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三)外聘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征求其他股东意见,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聘任。

(四)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提名(总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子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作为建议人选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

(五)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推荐,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务领导人员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提名或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由集团公司党委任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党委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征求集团公司工会组织意见后,按民主程序补选。

(六)委托分公司管理的子公司企业法人股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由分公司报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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