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
(一)对子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职数、机关定员总数及员工总量控制。 (二)对分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职数、机关机构设置数、机关定员总数和员工总量控制。
(三)子公司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0至11人;分公司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8至9人。
(四)对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含分公司),按照类别确定机关定员编制。一、二类企业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一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70-80%;二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60-70%;三类、四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30-50%。
(五)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按企业规模大小确定。部门一般设置办公室、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部、企业发展部、监察审计部(与纪委合署办公),新组建和分类管理的企业党群部门设置党群工作部(其他单位根据企业实际可暂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规模较小的单位,公司办公室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合署办公,工程技术部可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合署办公。事业部制机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设置。
(六)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中3人以下的不设置部门,部门人数在6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副职。
(七)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管理情况定期对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适应性进行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进行调整。对于因不适应企业发展,必须对机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机构定员编制由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统一负责,归口管理。
(八)各类对外直接冠名“中铁十局集团”的机构成立、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章 退休、退养、审查与基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员工退休
(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有关手续,享受有关待遇。
(二)员工所在单位应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当月内办理退休手续,次月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 员工内部退养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审查
对员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员工现实政治表现,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年龄、工龄问题;复查和处理有申诉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出审查结论。
第四十五条 基础管理
(一)加强人力资源基础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标准、程序、制度和各种资料台帐。
(二)对员工要建立档案,并建立员工档案资源收集、存贮、使用等制度,保证其完整、准确、安全,及时优质地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三)按照现代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员工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员工信息传递和调研。
(四)加强员工工作证件管理,做好员工工作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工作。 (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确保人力资源管理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