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2018-12-11 22:11

第十九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

(一)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二)分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产生同第十八条(五)款。

第二十条 选举制的领导人在换届期间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的评(考)聘

(一)专业技术、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评(考)聘分开、竞争上岗,按定编和聘任权限择优聘任。

(二)全国统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按照省、地、市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要求进行,报名工作由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察

对拟提拔的领导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二)广泛听取被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的意见。 (三)查阅有关的资料(主要是业绩材料)。 (四)听取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在单位(部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和民意测评情况,任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人选时,应有党委会应到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经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决议;董事会和总经理研究决定人选时,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制度》规定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由纪委书记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第二十五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范围重点是拟任用(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 (二)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

(三)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聘任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务和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公示后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

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可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的后备队伍建设

(一)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后备与职数保持二比一的比例,其他领导人员后备应按不低于职数比例配备。

(二)选拔领导后备人员要坚持干部标准,优中选优;必须适应领导班子结构优化和新老交替需要;必须坚持民主推荐、组织干部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审定的程序。

(三)对后备人选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锻炼,促进后备人选尽快成熟。

(四)建立领导后备人选考绩档案,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做到优进劣出,滚动管理。

(五)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应首先从后备人选中挑选,促进备用结合。

第四章 员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

(一)考核要贯彻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二)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任(聘)职部门或领导负责,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待遇挂钩,要建立员工绩效考评档案。

(三)对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诫勉三个月;连续两年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免职。

(四)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要求由其所在部门领导负责,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诫勉三个月,三个月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调离;连续两年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调离。

(五)对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实行与经营目标挂钩。 年度考察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为主。领导人员就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职工代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干部(人事)部门将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职代会对领导人员民主评议结果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

(六)对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的领导人按责任合同进行管理。一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

管理;一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享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一类企业班子其他成员、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享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副职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或免职。

(一)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在职代会民主测评中(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名列末位且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25%的。

(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当年职代会民主测评中名列末位且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30%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务、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由于决策失误、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公司财产和员工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六)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三副总”、事业部制部门正副职和各办事处、联络处负责人),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除特殊经营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合理、有序地进行交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交流的重点是:需要调整结构的领导班子;需要培养的后备管理人员;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两届以上的党政正职;担任某一职务时间较长的领导人员和需要任职回避的管理人员;财务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二)交流的基本方式:机关与基层间的上下交流;基层单位间交流;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党政之间的轮岗锻炼。

(三)财务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三年。对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人员可以在机关与基层间、机关部门间或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上进行轮岗交流。

(三)管理人员的交流、调配要贯彻人尽其才、合理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调动,十五日内不到职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 员工的调转

(一)集团单位间人员的调转,由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办理。

(二)从子(分)公司调入集团公司本部的人员,由调入部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研究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任用手续。

(三)调入集团的人员,由接收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按管理权限办理批复手续。

(四)调出集团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师)、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以及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由拟调出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其他人员由拟调出单位提出意见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审查批复。

第五章 回避、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不得在同一机关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

(二)公务回避: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调配、奖惩、调资、技术职务评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选派出国及入党、入团、工作安排等,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扰或施加影响。

(三)领导人员上述亲属的提拔任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在子(分)公司工作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担任子(分)公司中层以上职务的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三十二条 纪律与监督

(一)在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任用(聘任)领导人员,个人不能随意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准临时动议或领导个别碰头决定人选;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突击任用(聘任);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领导人员选任工作;不准泄露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任用(聘任)的情况;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聘任)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对拟提任的集团内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上会前要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要征得纪委的同意。

(三)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人员,一般在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聘任)。

(四)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对在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部门检举、申诉。

(五)对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员工奖惩

第三十三条 员工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也可采用奖金、实物等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员工惩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除名;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或追回奖金等。受撤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员工薪酬

第三十五条 员工薪酬管理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一)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两级机关实行岗薪制。

(三)项目经理部按照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项目经理部对其作业生产人员实行以工、料、机承包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分配形式。

第八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六条 员工培训应坚持的原则: (一)择优选择、按需培训; (二)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 (三)提高培训质量与讲求培训效率相结合; (四)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术教育、短期业务培训。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分适应性岗位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转换岗位培训、应急培训、提高培训、达标培训等)和规范化岗位培训两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做到领导人员重点培训,优秀中青年人员优先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强化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培训经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子(分)公司上缴集团公司0.5%,自留1%。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章 机构编制

第四十条 机构定员编制坚持“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提倡一人多职、专兼结合,机构设置合理,定员编制科学,职责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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