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作业指导书(4)

2018-12-11 22:15

DL 包装作业指导书 Q/DL.GY-020-2012

6.4.1. 钢带绑扎的实施仅适用于钢结构、钢棒、管道、软管、或具有无法集装化包装特

点的货物。在钢带绑扎之前,绑扎材料应按统一的长度和大小整理,在实施过程中其绑扎的负载量不能超过4.5吨。

6.4.2. 在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31.75mm×厚度0.9mm重型钢带或更厚的钢带。 6.4.3. 绑扎的间距不超过 91cm(中心到中心)。利用边缘防护罩或软垫保护打包好的材

料。

6.4.4. 19.05mm宽的钢带仅用于包装箱重量小于272kg的包装物。在打包带上至少要垫两

个滑动垫木以便于叉车搬运和索具能就位。

6.4.5. 对于易碎、易扭曲、和其它易损材料应在层与层之间加木板隔离、捆带条下加木

制底梁、或在端部加防护罩。如果是多层捆扎板条箱,必须有一套主绑扎带用来捆扎板条箱的边缘以承受相应的应力。

6.4.6. 钢带应釆用没有退火的钢,最小19.05mm宽,在打钢带时要用拉伸工具并用卷边

的钢密封条固定隔离保护。

6.4.7. 金属钢带应均匀切断不得有锋利边缘存在。要运用护角保护装置,以防止打包带

切入(勒进) 包装的边沿。带有滑动装置(垫木)和保护罩的货物(项目)应留出空间来让钢带能从护罩下面过去。包装打包带应打紧并要牢固,应允许叉车,索具或其它搬运工具搬运而不会断裂或松懈。每箱的打包条不得少于两根,不得使用中心至中心超过122 cm钢带。

6.5. 托盘

6.5.1. 托盘所选用的木材必须是新的、坚实的、良好的、水份含量在12~20%之间的。树

节须是硬实的,宽度不得超过板宽的三分之一,从而不引起任何妨碍。钉子应钉入树节的边上,不许外伸。

6.5.2. 集装箱的标准托盘不应超过112 cm×112 cm(宽×深)。如果材料的尺寸不能将货

物装载到优选尺寸的托盘上,可以适当加大托盘的尺寸,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运输体积/运费,托盘的尺寸必须尽量靠近负荷尺寸,最大1.4m×1.6m。总包装高度不许超过112cm,总重量不许超过2227kg。

6.5.3. 托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5.3规定。 6.6. 挡板

6.6.1. 挡板的切割长度:在钢线轴上为线轴轮缘的内侧宽度,木制线轴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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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侧宽度,并应紧贴线的外圈。在挡板上要加钢带,每个线轴上打钢带的位置为至

少要离开切割(挡板)边4英寸(101.6mm),必须将钢带整圈都钉到挡板上,以确保钢带的整体化(牢固)。

6.7. 木箱/板条箱内部包装要求

6.7.1. 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保护货物不受锈蚀水侵入、凝结水及其它所有

潮气的侵害。货物的包装由运输至最终安装应经得住暴露在雨水、冷凝、高湿度、高温以及粉尘侵袭等条件的影响。所有的设备、材料包括旋转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容易受潮损毁的设备都应防潮包装,以避免运输和现场或组装场所储存过程中潮气进入。设备应真空密封并按下述一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防护处理: 6.7.2. 全部用牛皮纸包装或浸过“气相抑制剂”(VPI)的同等物。牛皮纸应背覆防水层。 6.7.3. 用VPI和纸带缠绕设备或在设备内悬挂VPI袋后,将设备包装在气密箱内。 6.7.4. 真空包装塑料袋。

6.7.5. 对于易受腐蚀侵害,但无法通过包裹或用箱子将其密封的设备,应按照卖方(或供

货商)的技术规范将未刷漆的表面刷上涂层进行保护。

6.7.6.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箱内应用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牢牢固紧,

移动和密封的钢带捆扎。

6.7.7. 木箱内外部包装均禁止使用密度板,盖子用的胶合板应采用3型。

6.7.8. 可用U型钉将胶合板固定在支柱上,如果U型钉不能将两个部分订在一起,必须 6.7.9. 箱体两侧应标有以下有标识:合同号,项目名称,发运单编号,唛头(运输标记),

每个包装包裹号,包裹的数量,总净重,总毛重,长×宽×高,总体积,收货单位联系人。

6.7.10. 根据货物特点,箱体上还应标有重心点、防潮标识,向上标识、易碎标识及吊装

标识等,如为出口货物,箱体上还应有熏蒸标识。

6.8. 唛头

6.8.1. 按照国际商务惯例并按照其性质和不同的装卸、处理和运输要求标注唛头,并用

英文在包装箱的适当地方标注“小心轻放”,“向上”,“保持干燥”等。

6.8.2. 出口唛头标记应用黑色防水漆标注在每一个板条箱、包装箱、托盘靠近四边(上

边,如有要求)的拐角处。如果被涂漆的地方是黑色的,此时可以先使用白锌涂漆喷涂干了之后再标注唛头标记。

6.8.3. 在捆扎包装上,唛头标记可以标注在金属上、胶合板上或类似的面上,并要牢固

地绑在捆扎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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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包装也可以为彩色编码以便储存和鉴别。(按照项目的要求,将指明此彩色编码)。 6.8.5. 备品备件和工具应标注“备品备件”或“工具”的字样。 6.9. 装箱单

每一包装箱中,应有下述文件,装箱单三份(一份放在包装内,一份用快递发给买方,一份存档),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防水袋中。

6.10. 保护漆

对于钢结构构件、机械设备、仪器和仪表类的货物,在采购、订货合同和附件中都应遵循中国所有的规范和工业标准。如果买方有要求的话,应遵照买方对面漆颜色的要求。 7. 文件、准备、和分发

7.1. 总装箱单(所有国内和国外采购)

总装箱单应使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最低要求使用英语。总装箱单应保证货物名称的正确,分类正确,描述、包装、唛头、标签符合运输条件和运输规定要求。 7.2. 运输用木料熏蒸/热处理证明和 IPPC 标志(按需要)。

7.3. 所有进境或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

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木箱包装的4个侧面中,需至少在其中2个对称面加施\标识。 7.4. 检验质量证书: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可另发) 附录1:包装标志、图形

见下图(GB/T19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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