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一、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分配执行情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及分配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内容中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