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调解条件、达成协议的事项以及执行方式,以便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合议庭笔录
⒈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含义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争议时所作文字记载。评议笔录是审判笔录中永久性保密笔录,除本院院长、主管院长、合议庭成员外,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院长、主管院长批准均不得调取或查阅。由于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内容都与如何认定案件性质、如何裁判案件休戚相关,因此,对笔录制作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就是客观、全面、真实、原貌。
⒉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评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评议地点;合议庭成员名单(应注明审判长;案件主审人;书记员签名;评议案由;评议内容;评议笔录结尾处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合议庭评议笔录”示例: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 : 一案。
记录如下:
合议庭成员签名:
【经验提示13】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性质不同,所以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也各有不同:
(1)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评议意见;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是否有法定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条件,是否应受惩罚或者适用各种刑罚及其理由、依据;有赃款赃物的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此外,二审案件评议时还应注意记明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理由和根据。
(2)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是否充分、证据能否被采信和证明力、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事实的确认;适用法律的意见。此外,二审案件评议时还应注意记明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理由和根据。
(3)行政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合议庭评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具体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此外,对于赔偿诉讼案件,需要重点记录对于原告方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的证据的认定。
【经验提示14】合议庭评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各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五)审判委员会笔录 ⒈审判委员会笔录的含义
审判委员会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处理审判中的其他重要工作时所作的笔录,包括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它审判工作笔录两类。 ⒉审判委员会笔录的格式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格式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讨论案件的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案件主审人、记录人;讨论案由;正文内容。
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它审判工作笔录应包括: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记录人;讨论议题;正文内容。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示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第 次会议)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列席人员:
案件主审人: 记录人: 讨论 一案。 记录如下:
【经验提示15】讨论案件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过程和作出的决定;汇报人有书面审理汇报意见的,记录人可摘要记录,将审理报告卷讨论其他审判工作的笔录应重点记录结论、有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焦点。
【经验提示16】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记录要点各有不同:
(1)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时,重点应放在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定罪量刑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上,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
(2)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案件时,重点应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
(3)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行政案件时,重点应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具体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适格;实施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的依据;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调查笔录 ⒈调查笔录的含义
(1)刑事案件的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其主要作用是:首先,有的调查笔录能证明一定事实的存在,可作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证据;其次,有的调查笔录能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可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重要参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2)民事案件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调查收集证据时制作的笔录。
(3)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行使调查权有其范围的限制,因此,行政审判制作的调查笔录区别于刑事、民事审判中调查笔录。行政审判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核实已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依法调取证据时制作的笔录。
⒉调查笔录的格式
虽然调查笔录的内涵因为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各有特色,但调查笔录的格式在三种案件类型是相统一的,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
地点;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调查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调查人如果是证人或其他人时,询问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笔录中应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证人时,还应当告知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正文内容;尾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验提示17】制作调查笔录时,如有其他人在场,应写明在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经验提示18】制作调查笔录应力求详细、具体、完整,力求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反映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有些被调查人的自然特征,如聋、哑、盲、跛足等也应注明。此外,制作调查笔录还需要记明被调查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往往可以作为鉴别真伪的重要依据,不能忽略。
【经验提示19】对证人调查时,应注意记明材料来源,是亲眼所见,还是直接听当事人所说、或是接听别人说的等情况。
【经验提示20】调查笔录要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七)宣判笔录
⒈宣判笔录的含义
宣判笔录是书记员在主审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宣布案件裁判结果、并告知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时制作的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标志着案件本级诉讼程序的结束。
宣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的无须另外制作宣判笔录,可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宣判阶段继续记录。定期宣判的,应单独制作宣判笔录。
⒉宣判笔录的格式
宣判(定期)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宣判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宣判地点;旁听人数;审判长、书记员签名;到庭的公诉人;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文内容、签名。 “宣判笔录”示例:
宣判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