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执行死刑笔录的含义
执行死刑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执行死刑笔录是了解检查执行死刑情况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⑵执行死刑笔录的格式 “执行死刑笔录”示例:
执行死刑笔录 (刑事案件用)
案由:
死刑罪犯姓名: 执行地点:
执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临场监督人: 人民检察院 执行人: 执行死刑情况:
法医(或检验人)验明毙命情况: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签
名)
临场监督人: (签名) 法医或检验人: (签名)
书记员: (签名)
死刑罪犯 照
执行前照片 执行后照片 备 注 【经验提示30】第一,采用枪决执行死刑的,主要应证明几枪毙命,弹丸出入口的位置和方向,以及验尸情况等;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主要应记明注射的药物名称、剂量、注射位置方向,以及验尸情况;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还应记明何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采用这种方法。第二,执行死刑笔录有附件:死刑罪犯××照片,照片包括执行前照片和执行后照片及备注等内容。
(二)刑事自诉案件特有笔录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的特有笔录包括:⒈告诉笔录;⒉勘验检查笔录。 ⒈告诉笔录
⑴告诉笔录的含义
告诉笔录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没有书面诉状的情况下制作的笔录。
⑵告诉笔录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制作告诉笔录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机关、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③具体的诉讼请求;④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⒉勘验检查笔录
⑴勘验检查笔录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勘验、检查笔录是审理刑事案件时书记员制作的对刑事案件现场及有关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
⑵勘验检查笔录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具有通用的勘验笔录样式,具体内容包括:勘验时间(年月日某时分至某时分);天气情况,勘验地场所;勘验人;记录人;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结果;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和被邀参加人等分别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示例:
勘验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经验提示31】 第一,记录勘验笔录时,如果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第二,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笔录中应写明被邀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等。第三,勘验情况和过程是勘验笔录的重点部分,应当尽可能地具体记录。如勘验的具体地点、位置环境、现场内部、中心部位的地形、物品;现场的走道、门窗、楼梯、家具陈设、物品放置有无损坏、损坏的程度,作为被损害对象的人,物所受害的具体情况,有无血迹,损害的具体尺寸;有无现场提供的物证等。需要现场照相、绘制现场图的还应照相和绘图。第四,勘验笔录的记录顺序一般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一致,避免记载混乱,发生遗漏和不必要的重复。第五,勘验笔录的制作应当力求准确、恰当、简练,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第六,财产笔录应把财产名称、特征、规格、数量记清,财产比较多的情况下,可通过清点编号记载。第七,绘制现场图应力求方法准确、比例恰当、图样清楚、规范,线条清。绘制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现场局部图、必要时可绘制立体图。第八,现场照片也是勘验笔录的重要附件和组成部分,在勘验笔录中起着其它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现场照相必须做到影相清晰、逼真,主题突出,使人看后一目了然。现场照相一般可按勘验的目的和要求,分别采用防伪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等方法,现场照片顺序编排,应先方位照片,后全貌照片,再中心照片,最后
细目照片,依次粘贴在规定的纸片上,层层展开,环环相扣,最后装卷时与勘验笔录附在一起。 三、民事审判特有笔录的制作
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根据其案件性质民事审判中特有笔录是接待笔录。
(一)接待笔录的含义(口头起诉、答辩笔录) 接待笔录是口头起诉笔录和答辩笔录的总称。口头起诉笔录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起诉时,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口头答辩笔录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答辩人书写有困难、口头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对被告人口头答辩内容所作的笔录。 (二)接待笔录的制作方法
⒈口头起诉笔录的制作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⒉口头答辩笔录的制作方法 口头答辩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注意:口头答辩笔录只适用答辩人是自然人并书写确有困难的;答辩人是法人、组织的不存在“书写困难”问题。);答辩事项等内容。 【经验提示32】口头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引例解析】
小孟的做法违反了书记员笔录制作的规范和要求。第一,庭审笔录不可,自作主张,详记提问,略记回答。遗漏了庭审记录的要点,导致笔录有失真实、准确、合法、全面的要求,影响笔录的效力,玷污了法官的辛勤工作。第二,对于笔录中需要修改的部分,不能一改了之,而应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修改处签字。
【本项目小结】
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法院笔录制作的主体,需要能够依法完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包括: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笔录、宣判笔录等等的制作任务。书记员的上述工作任务,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更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完成质量、效果和社会评价,因此,书记员有责任、有义务高质量地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保证笔录制作的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清晰、高效、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