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一是享受寒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二是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不满1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四是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20年以上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六、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
(一)全面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时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一是严禁财政供给人员在工作日内从事经营活动或第二职业,如违反规定无故旷工的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连续旷工十五天、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处理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已发工资由原单位追回后上缴财政。二是创业留职人员三年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要按照《天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天劳社发[2009]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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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满仍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写出离职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三是在干部任用调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督促原单位原则上在一月内办结组织、行政和工资关系,否则从下月起不再发放其工资。四是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病退手续;正在治疗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
(二)严肃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按照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失去供养条件后,原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等计发单位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停发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一是离(退)休干部职工病故后,原单位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停发其退休费,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报批丧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漏报、迟报、瞒报等形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干部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等,按照规定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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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配偶再婚后要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弟、妹发放遗属补助的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已失去财政供养人员。
七、完善考核奖罚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工作
(一)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执行。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十二月初至次年元月底进行,一个月内结束,逾期不能结束的本年度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审核工作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
(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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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拒绝参加或顶替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予调整工资。
八、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退休政策,进一步加强到龄人员的批退和档案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退休政策。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工作。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作要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逐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对全区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和国家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要严把关、细审查,在一个月内办结退休手续。退职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加强档案管理。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组织、人社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职工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相一致:区委组织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全区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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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档案;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其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教育系统教职工的档案;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工人身份职员的档案。切实加强全区干部职工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天水市秦州区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天水市秦州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秦州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单(备案单) 2.抽(借)调人员审批表
3.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入单位) 4.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出单位) 5.秦州区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停发工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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