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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债务人)等方法,我国法上均未采纳。对此,本文作者只有专文探讨〔《应收账款质权设定制度研究》(未刊稿)〕,本处不论。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P411
[3]阎岳.应收账款融资方兴未艾[N].证券日报,2008-10-09:(A01).
[4]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221 [5]葛力伟,段维明,张芳,吴中明.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J].金融论坛,2008(2):21.
[6]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P166
[7]在《物权法》施行之后出台的登记规则中,大多坚持了双方申请主义。如《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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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动产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8]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M].台北:作者自版,1999,P7 [9] 《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登记规则》第13条规定:“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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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10] 《登记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11] 《登记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12]《登记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13]何正启、韩晓莹.银行如何应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J].银行家,2007(12):117.
[14]参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细则》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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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登记细则》只规定了单位申请成为常用户应提交的材料,对个人申请成为常用户应提交的材料付之阙如,这似乎是说,个人无法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无法作为质权人申请登记,其规则设计至为可议。
[16] 《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登记细则》第4条规定:“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17]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M].台北:作者自版,1999,P88 [18]崔建远等.中国房地产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P266
[19]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144 [20]李颖琳.抵押物登记中的审查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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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黄辉.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1(3):71.
[22]实践中即有登记机构承担870万元赔偿责任的事例。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7月10日第A12版。
[2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16
[24]参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第4问,http://ar.pbccrc.org.cn/include/answer.jsp.访问时间:2008年7月3日。
[25]参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第10问,http://ar.pbccrc.org.cn/include/answer.jsp.访问时间:2008年7月3日。
[26]葛力伟、段维明、张芳、吴中明:《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载《金融论坛》2008年第2期。虽然此语以“管理职能”来概述征信中心的登记审查职能有欠妥当,但其论述却是一语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