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原煤仓顶部或块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必须专人携带。
(6)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值班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3、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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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充分管理好两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监控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队、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监控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总经理。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室、通风队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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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监控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员,通风队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1.5%时,瓦斯检查员、通风队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矿总经理、矿党委书记。矿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3)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
(4)瓦斯浓度超过1.5%,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公司总工程师参与制定治理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
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0%以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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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通风队长300元;处罚安全矿长300元;处罚总工程师300元。
(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在1.0%~1.5%(含1.0%)之间,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规定限下,但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否则按第(2)条规定处罚。
(6)其它地点: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机电硐室,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以上,按第(2)规定处罚。
(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2000元。
8、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所有已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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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科备案。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选矸、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08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89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报公司生产技术科备案。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50m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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