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校和未入托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注:2008年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和未入托少年儿童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新生儿参保登记
新生儿应在完成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开始前由家长或监
护人持新生儿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新生儿期家长或监护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筹资标准 参保对象 (元/年) 学生、儿童及其他 100(125) - 26 -
(元/年) 60(75) (元/年) 40(50) 政府补助 个人缴纳 未成年城镇居民 老年城镇居民 其他成年未从业 城镇居民 学生、儿童及其他 100(125) 未成年城镇居民 重度残疾、 老年城镇居民 城市低保人员 其他成年未从业 500(625) 城镇居民 500(625) 0 500(625) 500(625) 0 100(125) 0 500(625) 500(625) 100(125) 400(500) 300(385) 200(240)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2008年筹集标准。
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缴费期内到建设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银行机构向每名成功缴费人员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
低报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经身份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免缴医疗保险费。
三、医保卡的制作发放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
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开始制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参保人在完成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领取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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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
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其他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协议服务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续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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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结算流程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流程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计算参保人应付费用。
二、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一)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身份证明等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急症住院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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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三)市内转诊转院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四)异地转诊转院
1、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4)接诊医院仅限北京、上海或天津的三级甲等医院。 2、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程序:
参保人确需异地转诊转院诊疗时,应经过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急症非定点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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