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界品第一
三世门
内外门
色 蕴
粗细门
胜劣门 远近门
过去——已灭 现在——已生未谢 未来——未生 内——自身或五根
外——他身及非情或五境 粗——有见有对,如色境
无见有对,如五根,及声香味触四境
细——无见无对,如无表色 胜——不染、善、无覆无记色 劣——染污、不善、有覆无记色 远近——过去、未来 近——现在
受
等
粗细门 四 蕴
依意根名细 下地粗
九地
上地细
余四门——如色蕴 所依
依五根名粗
有云:和聚者,和合其名,非合其实;如军者兵之聚,兵有自体,军无自体;林等亦然,故知蕴者假名。有部谓实故不应理。
生门是处义,生是生长的意思。由六根六境能生长心心所法(的门),所以名处(生门)。能出生心心所法,然非新生其体,不过生其作用增上。如本论说:“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种族是界义:种是种类,族是族姓。指一身相续中有十八类法,这十八类各有不同的族姓,有严格的界限,名十八界。如一矿山中有金银铜铁矿,互相不能混同。本论有二义:1、 生本义,谓自种类同类因故,即心心所法生起之本。 因义,能为一切法生因。
2、 种类义,谓十八界种类自性各别。 差别义,显法自性彼此差别非一类故。
三科的假实,原始佛教时没有产生讨论三科的假实,那时认为蕴处界都是有情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实,都是有的。部派佛教才有产生三科假实的不同看法。有部认为三科俱实,经部认为蕴处假、界实。论主认为蕴假、处界实。(处界或为所依,或为所缘故实)
已二 教起因缘
问:为什么佛陀对诸法境分三科说呢?(随机惑故)
21
分别界品第一
颂: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应读为愚三、根三、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一、愚三,愚痴,亦即知识缺乏。
1、对迷心法重,色法轻者,佛为说五蕴法门,详开心法,令其悟解。
2、对迷色法重,心法轻者,佛为说十二处法门(六根六境),广开色法为十处半,
令其明了。
3、对色心法俱迷者,佛则为说十八界法门,广开色心二法,令其认识。可以说
蕴观详于心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精神作用的人 。 二、根三,根即根性,有利、中、钝三根。
1、对利根有情说五蕴;2、对中根说十二处;3、对钝根说十八界。 可以说处观详于生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物质界的人。 三、乐三,乐是好乐,有略、中、广三种。
1、对乐略的有情说五蕴;2、对乐中说十二处;3、对乐广说十八界。可以说界观详于物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色心二法的人。
愚 根 乐
庚一 正明蕴废立
问:心所有四十六,何故摄四十四心所为行蕴,而别立受想二心所为二蕴?
颂: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谓受想别立为蕴,其因有三:
一、诤根因:诤谓烦恼,根谓增长。即烦恼之增长名诤根。依主释。或诤即烦恼,迷之根本,名诤根。持业释。此有二种:1、在家众,味受力故,贪著五欲之享受。2、出家众,由倒想故,妄执諸见,迷于正理。此为烦恼最胜因缘,故别立为蕴。
二、生死因:生死为有漏之苦果,即以受想为其殊胜因缘。以芸芸众生,流转生死苦海,皆因耽著乐受,颠倒妄想,起惑造业,招感苦果,故立此二为蕴。
三、次第因:受想二法于五蕴中能作次第之动因,五蕴如果没有受想,次第无法建立。次第因,下明五蕴次第时,再为详说。
庚二 蕴不摄无为
三 科
蕴——愚心法有情——利根——乐略说 处——愚色法有情——中根——乐中说 界——愚色心法有情——钝根——乐广说
二 蕴 不 摄 无 为
庚 一 正 明 蕴 废 立
已 三 明 蕴 废 立 二
22
分别界品第一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者积聚义,一切有为法可积聚故名为蕴;无为不可积聚故不名蕴。本论长行中有三义,无为不立为蕴:1、色等五蕴与无为含义不同。色即变碍义,受即领纳义,想即取像义,行即造作义,识即了别义,而无为法无此等义不相应故。2、蕴是积聚义,无为不可积聚故。虽色受等体别得立为蕴,以可积聚;无为不尔,故不立第六蕴。3、蕴为染净二依,谓取蕴摄一切有漏染法,无漏蕴摄一切有为无漏净法,无为不尔。(详见基本知识P65)故颂云: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庚一 明蕴次第
二 明 处 界 次 第
庚 一 明 蕴 次 第
已 四 明 次 第 二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此明五蕴次第:约有四义:
一、随粗立次第:謂随蕴之行相粗细立次第。如色蕴有对有碍,蕴
中最粗,故居第一;后四蕴无形无对,受蕴最粗。比如现有苦乐等受,故居第二;想蕴执取男女等相,妄生贪欲,后三中最粗,故居第三;行蕴中贪瞋等相,较识为粗,故居第四;识蕴最细,总取境相难分析故,故居最后。
二、随染立次第,染即染污。谓依烦恼生起次第立为五蕴。以无始以来,男女于色,互相爱乐,由于爱乐,于爱耽著,因耽著故,妄起倒想,以倒想故,造諸业惑,而诸业惑,皆依识生,故有如是五蕴之次第。
三、随器立次第,器者喻也。以比喻来说明五蕴次第。色喻器具,受如食物,想似助味,行如庖人,识同食者。
四、随界立次第:界谓三界。约三界差别立五蕴次第。欲界之中有五妙欲,色相显了,故首色蕴。色界四禅,著于禅定,于喜乐等,受相显了,故次说受。无色界中,空无边等三天皆取空想,想最明了,故第三说想。非想非非想天,其业能感八万大劫之果,思心最胜,故第四说行。前四蕴为所住,识为能住。如田为所住,所播之种子为能住,故第五说识蕴。
以上是从流转门而说的五蕴次第。杂心、正理论还有就还灭门立五蕴次第。详看演培法师讲记第145页。
庚二 明处界次第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六根次第有二义:1、约根取境立次第。2、约根依处立次第。 科目虽总说处界次第,颂文实只显示内六处{眼等六根}的次第。
前三句:根所取之境次第者。谓六根中前五根所取唯现量境,是故前说;意根取境,有现、比、非三量,有三世、无为,或全取或分取,以不定故,所以后说。故颂云:前
23
分别界品第一
五境唯现。又五根中,前四所取色等境唯所造,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合取,故后说身。故颂云四境唯所造。又除身意二根,余四根(眼耳鼻舌),其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先说,鼻舌二根唯取近境,故后说。又眼耳二根中,眼之用速,耳之用迟,如远见山河而不闻山河所发之声音等,故眼居首,耳次之。又鼻舌二根,先说鼻根,有二义:1、速。如对香美味饮食时先嗅其香,后尝其味。2、明。鼻能取味中的细香,舌不能取味中的细味。故鼻居第三,舌为第四。
第四句,随根所依处次第者,谓随其处之次第而立其先后。如眼居最上,次耳、鼻、舌、身。身之中央在脐,位在最下,故为第五。意根无形,无方所,依止诸根而生,故居最后。又随婆娑随粗细立次第,谓眼处最粗乃至意处最细故。
已五 明处废立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在长行有二问:1、色是碍义,则十二处中,前十皆属色蕴,何故独立眼见者为色处?
2、持义是法(任持自性义),十二处皆是法,何故独立意根所取一法名法处呢? 颂中答上第一问有二义:1、为差别故。谓五根五境虽是碍义,同摄一色蕴,但是通名,以总色之名为其别名,故于余九各立别名,以显十处之差别。2、最胜故。谓眼根所取境,有对,有见,世间说眼见为色,余九处虽皆有对,而非有见,世间不说为色境,其义最胜,故别立色处。(又有说,别立色处,具三义:1、手触摩时,即能变碍。2、人可以指此指彼。3、世人同说眼所见为色。余处唯具有对一义,无余二义。)
答第二问有三义:1、为差别故,如前色说。2、摄多法故,谓受想等心所、不相应行、无表、无为等六十四法,皆此中摄,而取通名立为法处。3、摄增上法。增上法,指涅槃。法处中能摄涅槃之增上法,故特名法。
有人云:色的通名,有二种义:1、体是粗显摄二十种色法故。2、肉、天、慧三眼所见故,独得名色。法处别立者:1、诸法名故。2、诸法智故,独立法名,如论中说。
辛一 摄法蕴
契经中有说种种蕴处界名,(蕴有八万法蕴、戒等五蕴;处有十遍处、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处;界有六十二界,地等六界)皆本论三科摄,蕴摄在本论五蕴中,处摄在十二处中,界摄在十八界中。此明摄余诸蕴名相。
二 明 法 蕴 量
辛 一 摄 法 蕴
三 别 明 六 界 等
二 明 类 摄 余 蕴 等
庚 一 略 摄 法 蕴 二
已 六 摄 异 名 三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24
分别界品第一
牟尼,译为寂默,乃印度用以表征圣者之德。指释迦牟尼佛。法蕴:把世尊所说无量无边法分门别类的积聚起来,名为法蕴。
世尊说法蕴之体,古今判说不一,约要言之,佛在世时,以语言为体,楞严经云:“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但佛灭后诸大弟子结集三藏,即以名、文、句为体。
本论有二义释摄法蕴。佛所说八万法蕴,1、以语言为体的,皆色蕴摄,因为语言属音声故。2、以名文句为体的,皆行蕴摄,因为名文句属不相应行故。如光记云:若约逗机说法,约当机听法接受所听的道理讲,以声为体;若据诠法,约能诠法所诠义讲,以名句文为体也。
辛二 明法蕴量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前二句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第四句约行定量。
佛说一切法蕴言教,究竟有多少量,娑婆论有六说,本论取1、2、6三说: 1、约能诠之文(一切经典)而定。八万法蕴一一量等于法蕴足论量。如彼法蕴足论的文有六千颂,一一法蕴也有六千颂(梵文三十二字为一颂)。
2、约所诠之义而定(法义约所说法门),谓一义门为一法蕴量,所诠法数有八万,能诠文中所含意义,能诠法蕴亦尔。等取,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四谛等法。[此非依能诠之文句之多少而立,即以至少的之文句若能显说一义门者,即为一法蕴量(以一法能说明一个问题为一法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五蕴、十二处等。]
3、约行而定,或约用而定,就是随众生病,谓众生有八万四千烦恼,佛说对治法蕴
亦有八万四千。论主以第三说为正义,故颂中加“如实”二字。是婆沙中,正义家释。
问:八万四千法蕴,摄于色蕴或行蕴中已闻知,然余经所说戒等五蕴、十遍处、六十二界等,又为何所摄呢?
论云:“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彼一一自相。”
庚二 明类摄余蕴等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審观自相 第一句标经;次二句明论摄经;第四句劝观察自相而摄。
这一颂是讲本论所说的蕴处界摄其余经中所说一切蕴处界。
前三句:余蕴,指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的无漏五蕴。等,等取八胜处、十遍处、六十二界、六界等。就是其余契经中所说的一切蕴处界,随各自相应,摄在前说的三科中,色只摄色,心只摄心。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