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界品第一
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种类分同者,同眼自性故。
已十八 三断门
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前二句正明三断;后二句释外难。
三断(断缚证得离系):1、见断,见道位断一切迷理之烦恼。2、修断,修道位断一切迷事之烦恼。3、非断,无为与无漏,不可断故。
迷理惑,又名见惑。迷于四谛因果理所生的烦恼。即八十八使见惑。迷事惑,又名修惑。迷于法的事相而起的烦恼,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五唯修断,后三界通三:正明三断。十八界中,五色根、眼等五识、色等五境所起的染污法,是属于迷事相所起的烦恼,所以唯修道所断。非迷理故,不通见所断。又非无漏法,不通非所断。意根、法境、意识界,这三界通见断、修断、非断三门。这三界若与见惑相应的心心所及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是见所断。除见断外,余一切有漏法,如迷于事相而起的十随,与相应的心心所、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在修道位漸次断尽,名修所断。法界中另一分清净无漏法,体非系缚,不属三界所有,故非所断。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释外难。经部师说:既然见道一刹那即成为圣者,远离异生性及堕恶趣业,那么异生性及招感恶趣的身语业等,应是见所断?
异生性,即凡夫的异名。谓得见道已,即离异生性,是故亦见道断。有部为遮此难,故有此颂。谓非见断,总有三种:1、异生性,是不染污法无记性。2、招恶趣的身语表业是前五识生,非第六意识生。3、色法,指身语七支表业,皆属有漏的染不染色。招感恶趣的身语表业,是身和口的动作(乃身体是动作,言语是发动)。都属色法范围,所以非见所断。
异生性:异生是凡夫的异名,谓凡夫执见而生,由无明故,随业受报,堕种种恶趣中,色心像类,各各差别,故名异生。异生性是使人成为凡夫之本性。此“性”字非指佛性,乃指见思烦恼种子,迷惑颠倒,起贪嗔痴,造杀盗淫妄成了习惯性。
广超法师说:“以其思想、见解、种类、地域各异故,名异生性。即是指凡夫性。依觉悟来分别故,就有圣人与凡夫之分。”
总结上义,此有二义:1、 迷四谛理直接产生的烦恼,才可说是见断。前说的不染非六生,非迷四谛理所起,定非见断。2、要由见惑亲自发动的,才可说是见断,色法表业,不是见惑亲自发动,故非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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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傍 论
庚 一 正 明
已 十 九 见 非 见 门 二
分别界品第一
庚一 正明 十八界中,几是见,几是非见?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光记说见有二义:1、观照名见。2、推度名见。又婆沙四十九云:四事故名见,一徹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眼法界一分:正明见体。依根见家,十八界中,眼根界全分是见。以能观照诸色境界故。法界一分是见,是指法中所摄一分有推抉度性的。余十六界及法界的另一分皆名非见。法界一分有八种见,分为四类,如下表:
八 种 见 体
1,五染污见
2,世间正见 3,有学正见 4,无学正见
身 边 邪 见 戒
如有云的黑夜见色——有漏有惑
如无云的月夜见色——有漏无惑 如白昼有云见色———无漏有惑 如白昼无云见色———无漏无惑
眼根观照色境。八种慧推度所缘之境,故皆名见。
五识俱生慧以下六句是通妨难。据婆沙释见体有五家不同的意见:1、世友论师认为眼根见。2、法救论师认为眼识见。3、妙音尊者认为五识相应慧见。4、譬喻师认为眼识同心所和合见。5、犊子部主张与法救略同。后四家可通名识见家。论主同情(赞同)识见家,但为随顺婆沙义,本论中用根见家破识见家。主要破妙音的五识俱生慧。破除了五识俱生慧,眼识相应慧就不能成立。破了识的功能与识和合的心心所更不能成立。
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就是破五识相应慧。因为见以审虑决度为义,五识俱生慧无计度分别,故名非见。
眼见色同分:识见家难云:如果是眼根见,那么当眼识不起,其他识起时,也应见一切色?释云:根见者,非一切眼根皆能现见,唯在同分眼根眼识和合时,才能有见。
非彼能依识:识见家复难云:如果是那样,其能见色是能依的眼识,非眼根?释云:非彼能依识见,为什么?如果是识见,识乃无对(障碍),应见墙外障色。现见不然。如果是眼根见,眼根是色法,属于有对法,对于被障的外色无见功能,故不见是应理。
“传说”隐示不信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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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辛一 一眼见二眼见
眼根见色时,是一眼见,还是二眼见?同时或异时见?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此约时间上,两眼见色,是前后交替而见,还是一时俱见,学派中有不同看法。经部上座师如犊子部的学者说,见的所依处,既分隔左右,在见色时,唯一非二,或同时睁开两眼,也是前后交替见色。有部不同意此说,他认为:眼见色时,或时一眼见,或时二眼见,当两眼见色实为同时,非前后交替见,因为开两眼见色,较一眼分明故。又开一眼触一眼时,于一物上见二物相故(一明一暗)。
辛二 根境离合(根境至不至)
六根取境,几根取至境,几根取不至境?(大乘中名离中知或合中知) 依婆沙十三卷说:“至不至有二:一、约根的功能到境名至,则六根取境,皆是至
境。二、约根境物体相接触名至,唯鼻舌身三根取至境,眼耳意根取不至境。”本颂约后义说。
七 依 地 同 异 别
辛 庚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二 识 眼 六 根 根 一 傍 随 等 识 境 境 眼 论 根 得 依 量 离 见 七 立 依 世 大 合 二 七名 名 摄 小 合 眼名名摄小见
见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眼耳意三根取不至境。如眼能见远处诸色,但不能见眼中药;耳能闻远处的声响,却不能闻逼耳根声;(根境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意根为无形的心识,非有形的色法,虽能遍缘一切法,却不能取与它同时俱有的相应法。鼻舌身三根与上相反,唯取至境。如香气扑鼻,始能辨别是好香还是恶香;酸咸滋味,送入口中,才能尝出是酸是咸;冷暧的感触,必须接触身根,才能觉知。
辛三 根境量大小
眼等根于自境,是取等量,或不等量?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应知”二字贯穿到眼耳取境。
于六根中,应知鼻舌身三根取等量境,就是说能取的鼻舌身三根极微量有多大,所取的香味触极微量也有多大。眼耳二根取境,其量不定(取不等量境)。如眼见色,有时取小,如见毛端,有时取大,如见大山,有时取等。如见萄萄。耳根闻声,量亦不定。有时取小 ,如听蚊声,有时取大,如闻雷声,有时取等,如听琴声。意根无质障,无形状质量可言,无法辨等不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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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辛四 六识依世摄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后”指第六意识。“或”显不定点;“俱”指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为俱。意识所依,唯是无间灭已的意根,属过去世。眼等前五识所依有二:1不共依 。即眼等五根,为眼等五识的各别所依,属现在世。2共依。即无间灭已的意根,为眼等五识的共同所依;属过去世。 要言之意识唯依过去之意根,五识则通二种。或依过去意根或依现在五根。
辛五 眼等得依名
凡识起时,要依根境二缘,但得所依名的又唯根非境,是何道理?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眼等”指眼等六根。因为六识界是随着六根界的变异而变异 。根若增长健全,识的了别能力就敏锐分明。根损减缺陷,识的了别能力就暗昧不明。尽管识的生起,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色等诸境的增损变化,绝不影响识的了别能力。所以能得所依名的是根非境。此名所依胜(又根为所依 境为所缘)
辛六 识随根立名
为什么诸识不名色识乃至法识,而名眼识乃至意识呢?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六识随根立名,有二因:1、彼,指前说的所依胜,根有增损识有明昧。如鼓声:由手及鼓合出声,①声依鼓变;②但生鼓声,鼓喻根,声喻识,手喻境。2、不共因。即眼根只与自身的眼识作所依,乃至身根只与自身的身识作所依,名不共因。由前所依胜及不共因,所以随根说识。色境不但为自身他身的眼识共缘,也为自身他身的意识共缘,非不共因,乃至触境也是这样。所以不随境说识。法境虽有不共因,但无所依胜,所不名法识。意根通为五识所依,而意识唯意根,亦有不共因,所以依意说识。
大乘中说,可以随根随境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如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过失。虽然可以随境立名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
正理又举两说,明识随根立名:1、内界性。2、有情数。
辛七 依地同异别
分别身体,眼根,眼识,色境四法乃至身体,意根、意识,法境四法是否同在一地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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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地,指九地。此中但明欲色五地,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定生喜乐、离喜妙乐、舍念清净地。欲明此差别,必先要知:眼等五根,色、声、触三境,是通欲色五地。眼识、耳识、身识唯通欲界、初禅二地。鼻舌二识、香味二境、唯通欲界。意根、意识、法境通三界。
眼不下于身:眼根望于身体,或等或上,绝不在下。 色识非上眼:色境、眼识望于眼根,或等或下,决不在上。 色于识一切:色境望于眼识,或等或上或下。
二于身亦然:二指色境与眼识。色境、眼识望于身体,也是或等或上或下。 如眼耳亦然:说耳根,也与上说的眼根一样。
次三皆自地:三,指鼻舌身三根。这三根是合中知,取至境,所以根、境、识、身、四法相望,都是同在一地。鼻舌二识只通欲界,故四法同地。身识因通欲,初二地,故有差别。以下颂明。
身识自下地:鼻舌二识唯在欲界,根、境、识、身四法唯属同地。而身识通于欲界及初禅,故身识望于身根,触境通自地,下地。
意不定应知:首先应知身体属色法,只通欲、色二界。意根、法境、意识通于三界。意根望意识、法境、身体四法或等或上或下,皆不定。
已二十 能识所识门 已二十一 常无常门 已二十二 根非根门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五外二所识:明能识所识门,五外,指色等五外境。此色等五外境,为二识所识:一为五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 余十三界唯意识所识。
如杂心颂说:“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常法界无为:明常无常门。常谓坚实,简非生灭,恒常住故。十八界中没有一界是全是常住的,只有法界中的一分无为法是常住法。 余十七界及法界中相应行等,皆无常。
法一分是根,并内界十二:明根非根门。根有二十二根。法一分是根。是指命根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及三无漏的一分(三无漏根以意、乐、喜、舍、信、进、念、定、慧、九根为体。意根是心王,不属法界摄、除去意根,名为一分)亦是法界摄。此法界摄的一分以及内界的六根、六识是根,余五境及法界的另一分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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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如图:
六根 十 八 界
六境
五境
根
根 非 根 门
法境 一分 非根
一分
六识
信等五净根 苦等五受根
意根 信等五净根
界品是明诸法体为目的的。所谓诸法体,就是指一切万有的种种法,如有漏法,无漏法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三科。就中对五位七十五法中之三无为,色法十一,心、意、识的说明颇有发挥。
契经立二十二根——依六处立次第:
眼、耳、鼻、舌、身、意、女、男、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未知当知、已知、具知根。
论依有所缘无所缘立二十根次第:
把“意根”移到“命根”之后即可,余同上契经所说。
——2006-10-21校稿——
非法界摄 法界摄
法一分是根 命根
三无漏 喜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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