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20 备 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鉴于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来源。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 招标工程项目说明及要求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施工监测内容:基坑监测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497-2009)强制性标准等设计要求。
4.5基坑监测内容:根据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进行以下项目监测: 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护桩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 (2)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3)周边环境和道路沉降监测; (4)坑外水位监测; (5)支护土钉抗拔力监测。 4.6 基坑监测制度
6
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4.6.1基坑施工之前,监测单位须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审定。
4.6.2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要求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4.6.3 基坑施工过程中,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件、周围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作出分析,监测分析报告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人。
4.6.4 基坑监测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
4.6.5 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工程参建各方报告和安监站报告。若出现险情,监测单位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再作书面报告签字确认,招标人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和抢险。
4.7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要求
4.7.1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精度要求和报警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4.7.2 基坑监测项目: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深部土体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和道路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土钉抗拔力、,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4.7.3 测点布置:详细基坑支护设计说明。
4.7.4 监测频率:在土方开挖期间对于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必须每2天观测不少于一次。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连续降雨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4.7.5 监测时限: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0.000和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回填,但对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应适当延长。
4.7.6监测预警值:各监测项目的预警值由招标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包括总量控
7
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制和增量控制。
4.7.7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反馈。监测单位对所测各项目数据应进行分析,包括总量和增量变化,对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作出警示。监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反馈,对于异常情况首先口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并签字确认。
4.8基坑监测控制要求
4.8.1边坡顶部水平位移:位移总量≤0.6%挖深,绝对值35mm,变化速率≤3mm/d; 4.8.2边坡顶部竖向位移:位移总量≤0.5%挖深,绝对值30mm,变化速率≤2mm/d; 4.8.3深层水平位移:位移总量≤0.6%挖深,绝对值35mm,变化速率≤3mm/d; 4.8.4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位移总量30mm,变化速率≤2mm/d; 4.8.5地下水位:累计值≤1000mm,变化速率≤500mm/d; 4.5.6土钉抗拔力:设计值35kn*70%。 5 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6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7 现场踏勘
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组织投标询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前往,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8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
8
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1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 招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
12.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2.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5天书面形式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发放给投标人,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4 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13年6月9日17:00前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5 本项目投标报价
15.1报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颁发并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里面关于测量的收费条款,并根据监测方案、国家有关监测费用定额结合自身实力,合理报价。报价中应包含监测人员、设备、材料、管理费、外业监测、数据处理、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风险、责任、利润、税金、 备案等完成监测内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5.2本工程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监测单位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住宿费、水电费、
9
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交通费、通讯费、税金、利润、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管理费、外业监测、数据处理、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一切因实施本工程监测服务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工程监测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工期延长等因素而调整。
15.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范围及监测服务期内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监测费总价的依据。
15.4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服务,并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的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凡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出的整改方案处理,整改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否则,视中标人违约,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5.5中标人的监测方案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如果需要监测项目的施工方案发生变更,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和测试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但监测费用不变。招标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最终审查通过的施工监测方案或测试内容有可能由于施工要求或专家评审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整(如增加布点和监测频率等),监测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考虑该风险,招标人并不会因此增加监测费用。
15.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16 投标工期及质量
16.1基坑监测工程工期月为240天,基坑监测时间为地下室土方开挖时至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完毕,并提交监测成果报告。
16.2 施工监测符合国家【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1996)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
16.3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向招标人、设计等有关单位提供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监测书面报告,并承担监测质量缺陷造成的责任。
16.4 基坑监测时间为地下室土方开挖时至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完毕,并提交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书面报告,监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标准。
16.5基坑监测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