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金润置业淮安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招标文件
10.5 监测频率
对该基坑的监测频率采取定时与跟踪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监测频率见下表: 序号 观 测 项 目 监 测 频 率 1 基点联测 水准基点每月一次 2 沉降、水平位移观测 土方开挖期间,每2天观测1次;
地下室结构浇筑期间,每2~3天观测一次; 基坑竣工后,平时每周观测1次;
基坑开挖至最后一层时,建筑物的沉降与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每天观测1次,连续4天; 遇大雨或意外险情,每天观测1次,特殊情况应适当加密;
注:上述监测频率是在基坑开挖施工较正常情况下参照执行,若遇到险情及特殊情况,应加密监测频率,以满足信息化施工的要求。 10.6 监测报警
基坑坡顶水平位移监控值为 30mm,深层水平位移最大监控值为50mm,地面最大沉降为30mm,符合下面两点应进行基坑预警,并及时通知各方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1)基坑坡顶及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或沉降变形为20mm; (2)连续 3 天以上变形速率达到5mm/d,且变形无减缓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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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13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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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承担淮安金润置业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施工监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淮安金润置业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基坑监测
1.2 工程地点:淮安市凤里路福地路交汇处 1.3 基坑支护周长:930m
1.4 工程规模、特征: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22.3万㎡,其中地下一层车库为4.3万㎡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1 2 3 4 资料文件名称 招标文件 基坑支护图电子版 场地市政管网图电子版 项目地勘报告电子版 份数 1 1 1 1 内容要求 详细招标文件 详附件 详附件 详附件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第四条 项目施工工期
从基坑开挖至地下室结构封顶时间暂定24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以现场施工时间为准,观测时间主要为工程整个施工期间直至建筑物沉降稳定为止。 第五条 收费及支付方式
5.1本工程施工监测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5.2本工程施工监测费总额已综合考虑承包人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税金、利润、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一切因实施本工程监测服务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工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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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工期延长等因素而调整。
5.3工程款项支付办法:
5.3.1承包人完成基坑支护桩(止水桩)施工阶段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10%;
5.3.2承包人完成土钉护坡施工阶段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10%; 5.3.3承包人完成土方开完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10%; 5.3.4承包人完成基础底板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10%; 5.3.5承包人完成地下车库和顶板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10%;
5.3.6承包人完成室外土方回填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20%; 5.3.7承包人完成所有监测工作,所有监测资料移交完毕并提交最终审核通过的监测报告后,发包人付合同总价的30%。
本项目监测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工期延长等因素而调整。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承包人的监测方案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如果需要监测项目的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承包人的监测方案和测试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但监测费用不变。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最终审查通过的施工监测方案或测试内容有可能由于施工要求或专家评审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整(如增加布点和监测频率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考虑该风险,发包人并不会因此增加监测费用。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7.1.2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7.1.3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1.4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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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发包人负责完成施工单位对监测点(包括测斜孔)进行妥善保护,不得在监测点处堆放建材或其他障碍物。否则,因施工单位原因监测点受到破坏或堆放建材而妨碍对该点进行监测,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如监测点因上述原因受到破坏,需重新进行埋设,其费用由破坏负责人承担。
7.1.6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施工监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测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顺延。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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