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兰,中专文凭,助理医师,曾在郑州职工医学院学习深造,先后在周口市中心医院进修学习妇产科,主要治疗:盆腔炎、阴道炎、宫颈糜烂、月经不调、痛经、功能性子宫出血、上取环、平产接生、无痛流产。
潘高峰,外科助理医师,汲下潘氏骨科祖传弟子,曾先后在开封医专一附院,周口市中心医院进修骨伤科,擅长采用手术治疗各种骨折,关节脱位。运用中医结合治疗,颈肩腰脱病,腰间盘突出、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外科手术阑尾炎切除、疝气修补及体表各种肿瘤。
十、柴岗乡卫生院项目建设情况
2011年9月份,柴岗乡卫生院没有项目建设 十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
李培山:县人大代表、从河村党支部书记
监督电话:13839441179 梅根青:县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梅桥村党支部书记 监督电话:13849408753 张 红:县人大代表、张力士庄党支部书记
监督电话:13526255810 崔金宽:县人大代表、巩河村党支部书记
监督电话:13781219953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容、报补比例、不予报补范围 (一)新农合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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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病人持证要求入院 ↓
住院医生把关,签名同意住院,并认真书写病历 ↓
县合管办派驻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工作人员对诊疗进行把关并在入院证上签署意见
↓
县合管办派驻人员每天对住院病人的诊疗情况进行两次现场核查 ↓
住院医生写出院证,入院处出具住院费用清单、票据等 ↓
定点医疗合管办审核病人的出院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出院结算单、票据与有关凭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返回参合农民补助费用
↓
县合管办派驻人员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病人住院费补助情况审核一次,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
县合管办审核合格的费用定期划补下拨
(二)新农合报补住院报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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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购级别 乡级医院
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100元﹤医疗费用≤1500元部分 医疗费用﹥1500元部分 300元﹤医疗费用≤1000元部分
补偿比例 75% 80% 50% 65% 70% 50% 70% 75% 55% 65% 70% 45% 55% 65%
县医院 1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 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
其它县直和 民营医院
200元﹤医疗费用≤1000元部分 1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 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
1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部分
市级医院 1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 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
15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
省级及省外
20000元﹤医疗费用≤30000元部分 医疗费用﹥30000元部分
封顶线:年度内参合人员累计报补最高可报10万元。
2、14岁以下儿童(含14周岁)住院的,补偿起付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减低50%。
3、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未能参合的试映人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4、参合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在县级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300元,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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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内免费(限价550元)。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实施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再生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以上高血坟病、冠心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偿不设起付线,按50%的比例补偿。门诊年度封顶线为650元,计入全年统筹补偿封顶线内。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范围: 1、新农合目录外药品;
2、超出《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和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3、在省内各级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进口药品、进口耗材、非治疗性按摩、医学美容、假肢、配眼镜等特殊服务费用、非功能性整容及矫形手术、减肥、增高等非疾病性治疗费用;
7、打架斗殴、自杀、违法犯罪行为、酗酒、交通事故以及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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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第三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费用、计划外生育、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等)等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1、严禁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2、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
3、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
4、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5、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6、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守则 1、积极执行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和支持农村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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