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
1 总 则
1.1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手册。
1.2 本手册适用于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
1.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1.4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转资手续。
1.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除执行本手册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
2 术 语
2.1 建设单位
指油气储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等。 2.2 EPC总承包商
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承包商。 2.3 运行单位
指承担油气储运项目运行管理的地区公司。 2.4 项目类别定义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对油气储运项目界定如下:
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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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2.5 建设项目
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标的一次性事业。一个建设项目必须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相互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 2.6 建设规模
指建设项目中主要生产装置的设计生产能力。 2.7 建设性质
指固定资产再生产的性质,一般分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2.8 单项工程
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2.9 单位工程
指具备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2.10 开工报告
建设项目或单项(位)工程开工的依据,包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单项(位)工程开工报告。 2.11 专项验收
包括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其中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土地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档案由股份公司总裁办或由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竣工决算由股份公司审计部或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组织审计。 2.12 初步验收
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的验收。 2.13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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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由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资手续的标志。 2.14 竣工资料
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无损检测、试运投产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它等同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中的项目文件。 2.15 竣工验收文件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各专项总结。
各专项总结包括勘察设计总结、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EPC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监造总结、无损检测总结、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质量监督总报告等。
3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3.1 竣工验收的依据
3.1.1 批准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 3.1.2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 国家及地方、股份公司及专业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3.1.4 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1.5 现行的国家及行业相关施工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 3.1.6 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的批复文件; 3.1.7 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
3.1.8 引进国外的新技术、成套设备合同以及相关材料; 3.1.9 设备技术规格书、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或手册;
3.1.10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3.1.11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3.2.1 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a)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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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b)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c)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
d)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e)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合格意见。
f)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
g)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书。
h)应用ERP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简称PCM系统)录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数据,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生成部分竣工资料。PCM系统数据采集按照的《中国石油管道工程建设数据采集内容规定(试行)》(油气〔2008〕306号)执行。
i)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成,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管道走向信息已按照沿线政府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j)竣工决算审计完成。
3.2.2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
a)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b)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操作正常,但因资源、市场等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c)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已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专业公司批准后,对已完工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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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验收。
3.2.3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与组织程序
4.1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建设单位级验收。
4.1.1 国家级验收是指凡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股份公司进行验收。
4.1.2 股份公司级验收是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1.3 建设单位级验收是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2 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4.2.1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一类、二类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4.2.2建设单位应在一类、二类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 4.2.3初步验收
4.2.3.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调控中心、运行单位以及设计、EPC总承包商、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评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准备情况,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初步验收程序如下:
1)召开预备会,协商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初步验收工作日程; 2)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4)审议、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各专项总结; 5)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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