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程质量目标控制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规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2、现场监理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监理质量目标。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
4、因建设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建设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工程安全目标控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施工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监理招标若在施工招标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省现状和实际及工程特点,编制预控目标监理大纲,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有针对性的修正监理大纲。
第二节、监理合同价款与支付
(五)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中标人的监理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
得违法擅自改变,属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甲、乙双方依汉规定在监理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第三节、工程检测
(六) 工程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列在投标文件附表中。 (七)工程检测目标控制
检测方法与手段,检测点检测时间段检测目标值,检测记录。
第四节、保修目标控制
(九)保修目标控制
1.监督施工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2.建设、施工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四 、 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一、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二、 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五 、 招投标格式
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开标时总监理工程师不需要到场,但要提供总监本人身份证。 2、开标时只要提供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 经办人: 招 标 单 位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监理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