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楼冤案案例分析(2)

2018-12-17 15:00

月楼那是毫不客气,据后来《申报》的披露,说刚押到县衙,他就被吊了起来。 按照当时报纸上的记载,说他的两个拇指被两个很细的绳索勒住,反吊在了房梁上,跟着就开始让他招供,杨月楼武生的身板,据说这个人长得非常地魁梧英俊,又是年轻气盛,初时当然是不认账,说我怎么拐盗,我这是明媒正娶嘛,那么叶县令一听,当然就是更为生气,马上就下令用刑,在酷刑之下,其中一种就是打他的胫骨,而按照当时的司法习惯,适用这种刑讯,只能动用在那种所谓强盗罪犯上,这也是后来这个县令遭人非议的一点,可是这个叶县令不管这一套,在重刑之下,杨月楼终于就画了供,也就是他是屈打成招,他承认自己是先和韦阿宝有奸情,然后才又违背良贱不婚的原则,公然娶亲,这在当时主张重惩杨月楼这一派的人看来,这是一种十分嚣张、目无国法的行为。那么杨月楼被屈打成招,按照当时这个叶县令适用的法律,就给他适用了一个非常重的刑罚叫做军流。那么这个军流呢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刑,这个叶县令就做了这样的一个决断。但是根据清代的这种司法管辖的制度,县一级要判处这种刑罚自己是无权的,也就是像我们在前面杨乃武一案当中说到的,这个县太爷对于地方百姓首告的案件,不管什么案件,重到死人,小到这种家长里短的纠纷,他都得受理,但是根据受案,案犯可能违法的情节轻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他只能拟具一个初审的意见。 那么另一方是韦阿宝,据说到了大堂之上,这个县太爷对韦阿宝也不客气,就想让韦阿宝幡然悔悟,在史书的记载上,韦阿宝却说是嫁鸡随鸡,那么这样县太爷就下令,对这个韦阿宝进行掌嘴二百,这也是当时的一种刑讯的处罚。那么男女双方都被收监,这个时候整个的上海县,就开始议论纷纷了。 围绕杨月楼一案,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各方迅速分成了同情派与重惩派两个对立的阵营。

金桂戏园的人和喜欢杨月楼戏的观众联名作保,试图解救杨月楼。与此同时,一些封建卫道士乘机上下活动,使官府出面禁演了一些所谓的淫戏,并颁布告示禁止妇女进入戏园看戏,为此社会各界一片哗然。

当时的上海是一个开放口岸,杨月楼一案又发生在租界内,虽然由于当事双方都是中国人,案件归清廷地方上海县审理,但是案件争论的激烈程度还是引起了外国人的注意,他们不能理解中国的良贱之别和婚姻观念,认为杨月楼与韦阿宝自愿结婚完全是个人的正当之事,无可非议,遭受如此严刑重罚不近人情,毫无道理。

此后,社会上的一些报纸也介入进来,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这其中,当时上海发行量最大的《申报》对案情报道最为详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申报》它是由一个英国人来注册办的报纸,它也是近代媒体公然和官府相对抗,公然通过媒体批评指责官府的一个先例,那么这以后包括我们说到的杨乃武一案,之所以能够如此轰动,与《申报》的连续报道都关系很大。对于杨月楼这个案件,《申报》从这个案件案发以后,在一个月内,它就连续登载了百十篇的文章,这些文章里面大概就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体现的就是代表韦阿宝叔叔这一派,也就是所谓粤籍士商这一派传统的观念,主张要对杨月楼这种公然违反良贱不婚的原则的行为给予重惩,要拯救世风,如此等等。另外一派意见就和上海这个地界以及近代以来这个社会的变化相关联了,另外的一派认为,这毕竟是人家的家事,你作为一个叔叔,你有权利如此过分地干涉吗?而且就算是承认良贱不婚,也不至于引起这么严重的刑罚。

总之重惩派和同情派各执一词,那么同情派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声音,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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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说到的《申报》的这样的一种参与有很大关联,实际上这一派恰恰体现的是中国近代以来,在受西方思想文化影响之下,对中国固有传统观念的一些看法上的转变,包括我们前面提到这个韦阿宝韦小姐,居然能够私写情书,与她常年生活在上海这个十里洋场,生活在这个租界之内都不无关系。案件经过上海县的审理,基本就做了这样的一个决定,但是《申报》上的议论却是越闹越大,以至于到了后来都影响到了外国的报纸,英国伦敦的《泰晤士报》,据说当时这个报纸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的道听途说,说什么韦阿宝叔叔这一派人就暗中给这个上海县令使钱,要求上海县令要重惩杨月楼如此等等。那么《申报》接着又做了一些动作,什么动作呢?就是它通过自己的这个媒体的作用,它开始找了一些当时的洋人来对这个案件进行评论,它专门发了一系列的这样的一个专栏性文章,叫做《中西答问》,就是通过一个外国人,通过他的嘴来评价这个案件的是非公允,那么这样的一种舆论压力,使得当时的这个县太爷也很无奈,那么按照当时清代的诉讼程序,他审完了之后还不算定案,那么杨月楼本人当然也不服,这样就把这个案子转到了他的上一级,也就是上海县的上级,叫松江府,也就是到了知府的手上。据说松江府的知府王少固,事先也被这个上海县的叶县令都疏通好了,所以说这个案子尽管有杨月楼他这种喊冤的呼声,但是这个松江府的知府就把这个案子转给了他属下的另一个县令来复审,按照清代的诉讼制度,一个案件经过县一级的初审,有了一个初判的结论,就要审转给它的上一级,那么传统法律里面的刑罚分成五等,叫笞、杖、徒、流、死,州县一级能够判处的,是最低的两种,也就是笞和杖刑,徒刑以上的案件州县是无权最终决定的,都要审转给它的上一级,来最后的裁可,那么按照这个制度规定,那么上海县就把它的初审案子转给了松江府,松江府呢它可以指定另外的一个县一级的衙门来进行复审,那么复审的结果就作为府一级的审理结果,如果它无权来判处这种刑法,按照制度他再继续向它的上一级审转,据说这个王少固又把这个案子又指派给了他手下的一个县令,这个县令在史书的记载上,还有一个小故事,首先是这个县令所在县的这个地名,现在有不一样的说法,有些书上叫做娄县,有些书上叫做南桥县,不知是不是后来这种地名的变化,而这个县令为什么被王少固看中呢?据说因为他和王少固有点过节,实际上王少固让这个县令审,给他的是一个麻烦,因为这个时候,杨月楼这个案件已经是所谓物议沸腾,王少固也不排除他就成心先把这样一个烫手的山芋塞给他的这样的一个属下,来给他找麻烦,这个属下倒也不客气就明确告知杨月楼,说你不许再喊冤枉,又打了他两百板子,接着就又核准了原来上海县的这个判决。 社会的论争与报章的介入,并没有使杨月楼一案呈现出任何逆转的迹象,案件仍然在审转的过程中。杨月楼一案经过松江府的复审,仍然维持上海知县所定的“拐盗”之罪,判杨月楼流配四千里到黑龙江服刑。

几天后,杨月楼被押解江苏巡抚衙门定案,这是依据清朝法律的规定,判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要由省级衙门决定。 那么按照司法程序,这个松江府就把这个拟具的审理意见就又转给了它的上一级,这就到了省一级,一个专门负责司法的衙门,叫做提刑按察使司,简称又叫做臬司。这个江苏的按察使司的这个长官叫马宝祥,这个人据说也被上海县的这个叶县令给买通了,所以这个马宝祥接到了这个案子,也就是维持了原来的判决,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它就转给了当时的江苏的巡抚丁日昌,按照当时的司法规定,如果一个案件的人犯被判处了流刑,一定要把这个案件上报给中央的刑部,要求得刑部的复核,也就是刑部一定要核准,这是因为什么呢?并不是说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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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处流刑,而是按照当时的司法程序设计,你的这个判决要经过中央刑部的复核,刑部在接受了这个地方省一级巡抚的汇提奏本之后,他就要依法来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幅核查的程序,那么核查的结果呢,往往有三类,一类是同意的,那么他就通过一个所谓的布文形式发交给原来的巡抚,让他执行原来确定的判决,当然在这样的一个发交布文之前,刑部在刑事上还要争得皇帝的认可,那么另外一种结果就是刑部认为,你这个审理的不好,那么他就可以发文,令这个巡抚来重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刑部他就自己进行改正了,他认为应该如何来定罪断刑。 上述这三种结果在形式上都要经过刑部来上报皇帝,求得一个同意的这样的形式,但是实际上做出流刑判决的可以是省一级的机构。那么杨月楼这个案子由县到府,由府到按察使司再到了巡抚的手上,巡抚又报给中央的刑部,这就等着刑部的回文,那么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为什么省就不能够自己决定呢?这跟流刑的具体刑罚执行又有关系,流刑就是要流放,那么流放到什么地点?这些都要由中央的刑部和兵部来会商决定,为什么跟兵部有关呢?因为许多的流刑人犯是被流放到边境,去给那些边境的军队来为奴,所以说又与兵部有关。如果你要得不到中央刑部与兵部商拟的这个回文,你这个省一级判的这个流刑人犯,流放到什么地方就定不下来。所以这些它都形成了这样一个案子,层层审转的这样一个程序,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这个案子当然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到了第二年,也就是同治十三年的四月份,到了四月份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报章上的争论已经渐渐的平息下来了,因为从案发的同治十二年的十一月初到了当年的十二月的月中,这个《申报》上的争论就是越闹越大,那么以至于当时的上海县就越发不能容忍。据说就有人传话,说要来收拾这个《申报》,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情节。就是上海县也开始出钱入股了另一个报纸,叫《汇报》,官方也开始关注到这种媒体的力量,公开地在租界内要查封一个英国人办的报纸,这显然很不现实,那么通过英国的工部局,企图给这个《申报》施加压力,而列强的观点又是取自西方冠冕堂皇的所谓舆论的自由,所以上海县令,据说他就开始自己掏钱来控制舆论,首先他有一个做法,据说是在《申报》上买版面,来发表一些赞同县太爷这一派意见的文章,那么结果这样的做法反而让《申报》的一个主笔给旁敲侧击地揭露了出来,那么这以后据说,一度就通过另一份报纸叫《汇报》来进行这种舆论上的不同观点的交锋,但是总之在整个上海县的地界内,由于杨月楼一案和《申报》媒体的参与,已经是满城风雨,史书上说同情派的这些人,在租界内就是遍布揭贴,叫做揭贴遍租界,也就是贴的这种反对的意见那儿都是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上海县就暗中开始对《申报》施加种种压力,《申报》最终也迫于无奈,到了这一年的十二月月中,它就发布了一个这样的启示性的文章,说此后再与杨月楼一案有关的这些争议性的文章,《申报》就不再刊载了。

这样随着这个杨月楼案件被提审到了省里边,《申报》仍然在报道,这就是我们说的第二年四月初八的时候,又开始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报道,报道的就是通过省里边的这样一番复核,杨月楼终于被坐实,就是依据最初韦阿宝叔叔指控的拐盗罪名而被判处军流。

杨月楼20岁出头就在京城梨园界声名大震,深得慈禧太后的赏识,慈禧太后经常点名让杨月楼进宫献艺。

杨月楼没想到自己这一生成也唱戏,败也唱戏,唱红了京城,唱红了上海,唱得为情所累,也唱得身陷囹圄,真是戏如人生,人生如戏。 杨月楼在江苏巡抚衙门的监牢里等候刑部的批文,这一等就等到了光绪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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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清朝同治十二年,一代京剧名伶杨月楼案发上海,在新婚大喜之日,新郎杨月楼被新娘韦阿宝的叔叔以拐盗的罪名告到上海县衙,杨月楼被判流配四千里到黑龙江服刑,案件历经上海县,松江府,江苏提刑按察使司,江苏巡抚层层审转和复核,杨月楼案最终被坐实,维持原判,杨月楼开始在江苏巡抚衙门的监牢里等候刑部的批文。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杨月楼违律为婚。杨月楼靠演戏赢得了盛名,唱红了京城和上海,也因此赢得了富商千金的芳心。虽说双方是你情我愿,明媒正娶,这样一桩姻缘在今天看来无可厚非,但是按照当时清律的规定,良贱不能通婚,按照这样的规定,杨月楼优伶的身份属于贱籍,是不能同韦阿宝结婚的。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原本一桩好姻缘却被官司所搅乱。 案件发生后,《申报》对此案做了连续报道,由此,这一案件也引发了社会上的一场激烈论争,论争双方对案件的态度形成了“重惩派”和“同情派”两大阵营,而良贱身份之别则成为此次论争的焦点所在。 我们说到了清,在这样的一种身份等级制度上,仍然被法律予以严格的规定,良贱不婚在《大清律例》的户婚部分里面,有很明确的规定。

我们回到这种良贱的身份,到了清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其实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有所转变了,自雍正朝以后,对于传统的这些贱籍,有了一个最大的制度上的变化,也就是贱籍不再世代相传了,按照原来的传统,祖上是做什么的?儿孙仍然做什么?比如祖上是唱戏的,儿孙就永远要唱戏,可是从雍正年间开始,它采取了一个制度性的做法,叫做开豁贱籍,也就是原本归于贱籍的这些民众,如果你不再从事原来被认定是贱籍的这些行业,你就可以不再被认为是贱籍,也就是它使得这个贱籍身份与一个人进入社会后,他的这种谋生手段、职业选择密切相关,它不再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身份,而变成了一个不确定的,可以变更的身份。那么这样的一种变革,加上我们说这个时候清末尤其上海一地这样的一种所谓势十里洋场,开埠较早的地域,它受西方文化影响又较重,因此人们在观念上受到的这种排斥传统良贱,这样的一种价值的影响,就更为深远。 在杨月楼一案案发以后,人们首先对这个案子涉及到的良贱为婚,有种种相反的评价,比如同情派的一种观点认为, 杨月楼并没有强迫女方,而是韦阿宝主动要求与杨月楼成婚,所以虽然杨月楼身处贱籍,但即便是个贱籍之人,他也应该得到平常人应该有的对待,这一种观点的背后,使得我们多多少少能看到,西方这种平等意识的影响,那么这是其一,第二个争议的观点就是,即便良贱为婚,但是在形式上,双方的子女都是通过传统的婚姻礼仪要求,也就是明媒正娶的,都是经过双方母亲做主,这里面就引起了一个争议,按照大清律户婚的有关规定,它有这样的律文要求,就是说子女婚姻大事,一律要由他的祖父母、父母来做主,如果男性家长不在的话,也可以由母亲做主,同情派的这一派观点还引用了一个非常古老的传说,比如他们甚至说孟子有过这样的话,说儿女的婚姻由母亲来做主,那么这可能跟孟子的这种家世身份都不无关联。总之,同情派认为,即使是杨月楼、韦阿宝良贱不婚,应该受到指责的是,操办这个婚礼的双方的母亲,而不应该对杨月楼和韦阿宝如此用刑。那么接下来的一种说法就是,即使是韦阿宝、杨月楼良贱为婚,但是作为一个叔叔,能不能够,应不应该如此地干预呢?这就涉及到了一个传统,家族利益和婚姻当事人个人利益的权衡问题,在传统的婚姻制度当中,基于对家族利益的维护和追求,它有着这样的一种原则规定,也就是婚姻在古代它追求的目的是什么呢?按照传统法律的规范,它告诉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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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追求两个目的,叫上以事宗庙,下以立后嗣,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婚姻目的结构当中,恰恰能让我们看到,传统婚姻关系当中,对当事人往往是不予过多地关注,也就是你们为什么两个人要结婚呢?因为你们对上有敬奉祖宗,传宗的义务,所以叫上以事宗庙。宗庙在生活当中,不就是那个牌位吗?我们怎么知道,婚后的这个年轻夫妇,对这个木头牌位是不是孝敬呢?所以他就要把它移嫁到活人身上,这就是公婆,也就是要求婚后的这个小媳妇,一定要孝敬公婆。这是达成婚姻传统的,对上的目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立后嗣,说的是什么呢?婚姻不仅要传宗还要接代,不仅你这个结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按照传统的礼法,要达成这种婚姻的目的,而且你还要保证后继有人。

从个人的情感和利害关系来看,这也是很正常的一种要求,年轻的夫妇,他们从小在这样的一种婚姻伦理格局之下,尽到了他们的义务,等到他们的晚年,他们当然不希望自己膝下无子,也不希望后人不对他们同样地 尽孝,所以说中国人很早就有一种所谓的接班人意识,因此婚姻对下的目的也很重要,下以立后嗣,民间有俗语,叫什么呢?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这种传统的婚姻目的追求,它使得人们确实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按照今天的价值理论观点看,你们有没有感情它反而不在意,认为一个美满的婚姻,只要达成了对上对下的目的,就值得肯定,而传统自古以来,中国基于婚姻,导致的这些悲欢离合的爱情故事,大都跟这些传统婚姻结构密不可分。 比如说南宋有个很典型的例子,一个很有名的词人叫陆游,陆游曾经和唐婉结为连理,但是后来两个人不得不离异,为什么?因为唐婉不为陆游父母所喜,也就是陆游的这个小媳妇,不能够让公婆满意,那么陆游只好跟他的妻子分手,老年回到故乡,触景生情,陆游留给了我们一首非常好,传颂久远的词,好多人都知道,《钗头凤》,前两句是:红酥手,黄藤酒。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但是我们说到了清末,人们的观念在变化,人们的这种传统观念,虽然还不足以完全推翻这种良贱不婚的,这样已经被文本化、法律化的原则规定,但是人们对它的评价和认同已经不一样了。那么作为一个叔叔,可不可以因为家族内一个侄女的婚姻如此大动干戈呢?这也是很受人们非议的一点,按照传统观念,婚姻当然跟家族的声誉有关,但是叔叔因为这样的一个良贱不婚,就如此地自揭家丑,他考虑到这个韦氏一家人的这些名誉吗?所以当时《申报》上刊载的一些文章,就直指叔叔这一派人,告到官府涉案兴讼的这些做法,叫做丧德之举,说他们只为了自己的宗族名誉,而不惜毁损侮辱韦氏母女和韦氏家人的这些声誉,认为这是有损道德的行为。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尽管这个婚姻没有得到韦阿宝父亲的认可,母亲可不可以主婚呢?这也有不同的看法。

重惩派认为,韦阿宝的父亲不在,但是父亲并不是死亡,所以婚姻大事仍然要由父亲来做主,同情派认为,考虑到女儿的具体情况,父亲又常年在外经商,母亲也可以做主,无论是谁做主,都不应该导致身为叔叔如此过多过深地干涉,那么在这诸多的观念当中,实际上还引发了人们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这个时候的同情派已经非常善于运用,在这个社会当中的,另一种力量,也就是重惩派代表的传统的观念,与同情派代表的这种变革的观念,这两派之间,还有一派就是洋人的观念,而近代以来,我们说,西方这些文化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一般百姓来讲,也没有更高深的理论,在他们眼里看来,洋人过得比我们好,洋人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模倣,所以这些同情派也不排除,他们通过《申报》这样的一个渠道,通过借助洋人之口,来对这个案件的评价,给官府、给中国传统的一些价值观念,施加一些新的压力和一些对比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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