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海镇小流域整治鸿江水闸工程(6)

2018-12-17 15:06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1.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1.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1.9.7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10 完工与保修

3.1.10.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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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3.1.10.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系统集成施工设计的方案; 2)工程竣工图; 3)系统设备安装手册; 4)系统运行操作手册; 5)系统维护手册;

6)相关系统、应用软件光盘; 7)系统设备清单及有关技术资料; 8)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9)系统设备现场安装原始资料; 10)系统联调记录; 11)相关监理文件。 3.1.10.3 单项工程验收

在单项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所列的单项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规定进行。 3.1.10.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中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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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6 施工期运行

(1)进行验收的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系统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3.1.10.7工程保修 3.1.10.7.1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3.1.10.7.2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1.10.7.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埋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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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3.2.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澄清问题通知及复函、承诺书; (4)投标须知和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文件; (7)图纸;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3.2.2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2.2.1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技术方案)。 (2)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审查实施。

进度计划如下:

1、合同签订后第50天至第60天,卖方须将全部货物运至现场; 2、合同签订后的第50天至第90天,卖方须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在买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场下完成安装调试检验,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调试合格证。系统暂交由买方试运行,卖方协助指导运行;

3、试运行期为180天,试运行结束后即办理最终验收手续。 3.2.2.2工程完工工期:2008年 月 日 3.2.2.3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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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代表应在同承包人商议后决定完工时间延长和期限。

① 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② 由发包人造成和延误、障碍、阻止。 ③ 不可抗力。

④ 可能且出现的,但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以上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工期完成,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办法:

按合同工期推迟一天赔偿工程合同总价的1‰。累计赔偿额度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10%。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3.2.3 质量

(1)本工程应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2)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3)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的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2.4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款支付

设备运抵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30%;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试运行时付工程款40%;系统试运行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10%;剩下的20%工程款在系统保修期结束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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