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3)

2018-12-17 15:29

通过以上并购重组,龙光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家族信托持股顶层设计及架构

龙光集团在完成国内外的重组并购,搭建以上集团整体架构之后,2013年4月16日,纪凯婷女士于BVI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成立当日,纪女士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一份,等于100%持有该公司。2013年5月15日,纪女士通过在根西岛注册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同日,该信托公司收购了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的全部股权。该信托公司系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和Ten Nominees Limited各占50%比例股权持有,而他们代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另一家信托公司Credit SuisseTrust Limited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前述信托公司的股份。根据相关披露,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女士及其家庭成员(但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在内)。

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后,2013年10月31日,纪女士进一步以零对价的方式向龙禧、高润和汇兴公司分别转让龙光集团股份80股、30股、30股。至此,纪女士与上述三间公司分别持有龙光集团已发行股本80%、10%、5%、5%;之后,在同一天,纪女士以零对价向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其持有的龙光集团 80%的股份。

龙光集团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公开上市发行之后,其最顶层的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龙光集团在完成家族信托持股控制体系之后,纪女士作为控股股东和非执行董事,其发表声明:其对集团公司所有重大事务的最终控制权授予其父亲纪海鹏先生行使,纪女士就管理公司按其父亲纪先生的指示行事,除非纪先生发出的指示与纪女士对公司作为董事的受信责任相冲突。同时,该公司认为,鉴于纪先生作为公司的主席和执行董事,其对公司的受信责任,将极难出现纪先生向纪女士发出有冲突的指示。

二、律师视点和分析

1、多层次复杂结构,实现风险隔离设计

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设计往往是最为复杂的,在以往的案例中,无论是李嘉诚的家族信托,还是新鸿基地产的家族信托,以及邵逸夫的邵氏家族信托,其架构的复杂性均可见一斑。

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体量虽然无法与李嘉诚家族信托的体量在同一个级别和层次,但是,作为一家法定股本百亿港元级的家族企业,放入信托达到68%公司股权占股比例,其仍然是一笔相当非常巨大的资产,而且占到了公司股份的绝对控制比例。因此,这绝对是一个周密细致且慎之又慎的项目工程。从我们能够看到的资料和文本,可以发现其至少进行了两层的离岸隔离。首先,上市公司68%的股份,由注册于BVI的投资控股公司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之后通过重组并购,该公司由注册于根西岛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100%持有或控制。但是,该间信托公司并非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其是代表受托人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其同样是注册于根西岛的一间信托公司)持有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的股权,而Kei FamilyUnited Limited由两个各占50%股份的股东(BrockNominees Limited和Ten Nominees Limited)拥有。从有限的披露信息来看,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是否对Kei FamilyUnited Limited的两股东拥有控制权,还是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与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之间针对龙光集团家族信托存在相关协议,亦或两者之间具有其他的控制关系,还未能发现。不过,从龙光集团公布的在其完成上市之后的股权架构图上,可以看出前者对后者具有100%的控制权。如此复杂的结构设计,我们考虑这里一定有其奥妙所在,可谓“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再借用《道德经》的开篇语:“道可道,非常道”,能够说出来的,可能就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了。

在将家族企业68%的股份放入信托的同时,龙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还通过其女儿对其它注册于BVI的三家投资控股公司100%的控制,另外持有上市公司17%的股份,加上家族信托持股,其家族一共控制或持有上市公司85%的股份。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础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风险和税负的合理规避运用到了极致!

2、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置,不影响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公司股权的经营特性,决定了信托人在设置家族信托时,除了充分利用信托的隔离功能之外,还会充分考虑到股权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以及受托人对股权持有之后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绩的影响。信托人设置股权家族信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隔离风险,实现财富的安全和平稳传递的过渡,决不可导致或出现家族公司经营管理大权旁落。因此,任何一项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的架构和设计一定是复杂的,其信托文本和条款一定是庞杂的,由于信托的极度私密性,这些我们无从探究,而从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也仅仅是冰山之一角。

我们从新鸿基地产的案例可以发现,郭氏三兄弟的斗争,其母亲作为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不但可以调整信托受益权的份额,还可以罢免老大董事局主席的职位,由两兄弟接替大哥担任联合主席,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控在家族掌舵人的手里。所有这一切,都完全得益于信托的天然属性和优势,信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设置信托条款,并且信托法律也赋予了信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指示权利和监督权利,受托人有绝对的义务不得违背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

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置,我们亦无法获知具体的详细条款。但是,龙光集团的管理团队仍是其家族重要成员,企业创始人纪海鹏先生系公司董事局的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其胞弟纪建德先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和行政副总裁,纪凯婷女士系非执行董事,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均系集团公司重组前的重要管理人员。公司的管理决策权仍由纪氏家族所绝对掌控。我们无从考证公司创始人纪海鹏先生在家族信托中是否充当保护人的角色,但是,家族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之一)纪凯婷女士所发表的重要声明,表明了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管理控制权。这也是公司在上市之后保持稳定和继续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

3、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家族企业的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大凡那些成功的百年企业,均是提前作好了传承架构和设计。有的企业创始人甚至在创业之初,便着手考虑和准备传承大计。但是,由于中国人生死观的狭隘思维,多数人不愿意直面身后之事的安排,以致家族财富因第一代掌舵人的离去,千金散尽,亦或兄弟反目,亲人相轻;有

的家族企业集团,因创始人的突然变故,导致家族和企业措手不及,乱作一团,江河日下。

龙光集团的创始人纪海鹏先生,显然是看透了世事风云,以国际化的视野和智慧,用辩证的法律化思维,在其正值壮年之时,家族企业处于上升阶段,便花大力气对公司架构进行重新布局和安排,提前进行传承设计,在子女尚轻之时便将其扶上马,同时仍亲自掌舵领航,以便在时机成熟之后交班传递。当然,目前其仅是走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相信在之后的资源传递方面其会深耕细作,最终实现完美交接。

鉴于我们无法得到第一手资料,仅从目前有限的披露信息,我们大胆的窥测和考量,龙光集团的家族信托设计,除了以上分析之外,至少还会考虑或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1)隔代传承。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并非创始人本人,而系其直系子女,受益人系子女的家庭成员,且不包括创始人本人(当然,创始人的配偶应当系受益人的范围)。这种设计,窃以为体现了创始人的长远眼光,其传承的脉络已经触及到了子女的后代。

(2)创始人的家事风险。大家都熟知的龙湖地产的家族信托在创始人夫妻二人婚变过程中,使企业实现了平稳过渡。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计和架构,假若发生类似情况(我们仅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问题,未敢有对纪先生有任何的匪夷猜测和不敬),因公司股权已经在子女名下,信托财产又具有独立性,所以亦不会有冲击和影响。

(3)子女的家事风险。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包括了创始人子女及其家族成员,子女的配偶(或将来)当然亦属其内。但由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所有,纳入信托的企业股权的经营收益当然不属于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旦失去这一前提,其资格自动终止。此外,对于子女名下其他的公司权益,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即可进行再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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