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的思考
近两年来,家族信托已经走入了国人的视野,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呼声甚高,真正落地却少至又少。去年,平安信托和招行私人银行等机构率先推出了家族信托业务,因限于纳入信托的财产仅为货币资产,有不少质疑的声音。我们认为作为国内家族信托的起步阶段,这些机构的尝试和开拓应当值得肯定。综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笔者及所在的团队,带着对本案的思考,以及我们对这一新兴业务的拓展参与情况,我们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持乐观的立场。
1、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空间
从本案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立过程,可以看出信托公司最终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通过分层级方法进行,而在信托财产注入信托之前经历了复杂的结构搭建,壳公司的新设及之间的并购重组是实现最后目的的手段,境外离岸岛屿灵活的法律环境为这些行为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今年上半年,随着上海自贸实验区的先行试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了修订推广,公司资本三原则得以突破和扬弃,授权资本制的全面推行,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对于我国境内家族企业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2、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所有权问题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是诸多有想法的创一代和富豪们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因英美法系具有独特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双重所有权”制度,所以我们那些善良的信托设立人会认为在英美法律系统所辖的岛屿设立信托,自己仍然享有所有权。其实不然,按传统的英美法系信托法,信托人在设立信托交付信托财产之后,自己几乎与信托财产完全脱离,所谓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系由信托受益人所享有。再反观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因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单一所有权的理论难以突破,因此在立法时争论不休的情况下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
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规定却是非常明确,并且为了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对本属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很多权利同时法定授予了信托设立人,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从此角度来考量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虽然有些许遗憾,但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方面和对受托人的权利限制方面,基本原则上没有大的问题。若在具体的设立操作中,充分利用“法无限制即自由”的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在信托文件和制度设计上、在信托体系基本架构上、在受托人道德风险控制上进行严密设计和详细约定,我国境内家族信托所谓的风险是在可控之内。
除了在理论上和法规上的担心之外,人们对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态度的担心也是重大关注的问题。民事信托和家族信托由于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晚,目前也是处理起步和萌芽阶段,司法机关直接对民事信托所作出的判决案例目前几乎没有,所以单从民事信托纠纷方面的考量是不能找到出路的。但是,我国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业务近年的繁荣,要从这个角度去寻找答案,还是可以看出相关司法机关的认定。早在2006年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浙执复字第26号复议决定书,充分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近两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司法机关,已经有不少法官在审理商事信托纠纷案件中,表现出了在信托法方面较高的理论和实务水平,在目前司法改革、法治思维的大环境下,司法机关的态度会更加明确。
3、信托登记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信托登记问题对我国家族信托的设立和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是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甚至有不少法律人士和信托业内人士均持该种观点,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诚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是无法回避登记问题的,但并非不能设立。根据公司法和信托法的规定,用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信托登记并非这类信托生效的前提条件。用股权设立信托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只是需要把设立流程和公司架构进行合理安排,信托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严密周详。
信托登记还涉及信托公示的问题,家族企业进行家族信托的设立,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合理范围的披露和公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我们认为是保障信托效
力的一个有效的途径。首先,若上市公司因设立家族信托,注入信托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5%的股份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和信息披露。其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托之后,及时进行相关的对外公示,对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只有积极影响,而且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当然,公示的信息和范围也仅限于家族信托设立的事实、受托人和有受益人的有限信息,对于信托的细节则无须披露。(若是秘密信托则无须公示,但对于用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如此重大的家族传承大计,不适合采用秘密信托的方式)。
4、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及角色定位
按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家族信托的开展,我国并未要求受托人一定要拥有“信托牌照”,当然,从受托人道德风险的角度,由于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定,信托公司是比较理想的受托人角色之一。但是,家族信托的开展绝非信托公司的“专利”。事实上,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自然人个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家族私人信托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均有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从目前我国境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家族资产管理公司、家族私人性质的受托人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应当是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方向。若我国基金会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企业股权作为放入信托的财产,因家族企业的经营发展与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掌舵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深厚的社会资源、超强的管理能力、卓越的领导开创精神往往是家族企业不断发展前进的重要动力。因此,受托人的引入,其重点是建立企业新的架构,建立传承和风险隔离体系,受托人机构对于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是辅助的位置和作用,我国境内受托人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去建立和完善作为家族企业家族受托人的管理流程和风控体系,内练内功外树形象,家族信托的市场才会具有广阔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