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商务技术标”和“经济标”正本各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提供用相应计价软件(计价软件需经四川省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评审协会评审通过的)制作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所采用的计价软件名称,并保证用相应计价软件能正确读出(若不能正常读取数据,视为未提供电子文档文件,按其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其投标将予以否决),随投标文件“经济标”正本一起密封。当电子文档和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应分开包装,每一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标”和“经济标”应同时递交)。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做好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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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4.4.1 未报名的;
4.4.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3未按招标文件密封;
4.4.4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4.4.5投标人签到时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5.开标、评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评标程序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标”进行评审,出具“商务技术标”部分评审报告,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
(8)“商务技术标”进行评审期间,在加注“*”号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现场(指开标现场)随机抽取10项单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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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持人当场宣布“商务技术标”评审结果;
(10)通过“商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超过3个(含3个)时,主持人宣布开启“商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经济标”(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其 “经济标”不再开启)。通过“商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时,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项目流标,不再开启投标人的“经济标”。
(11)开启“商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经济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12)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开标结束;
(13)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标”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出具“经济标”部分评审报告,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
(14)评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 评标委员会
5.3.1 评标由招标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4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5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合同授予 6.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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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自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3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6.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提交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6.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6.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 签定合同
6.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不提交担保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7.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商务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招标,按规定采用比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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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纪律和监督
8.1 监督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2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3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6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招标人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8.7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并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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