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4)

2018-12-17 16:17

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依据学校有关评奖评优办法执行,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其参加省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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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由于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时,可送交其代理人或校内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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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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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当年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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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方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等,具体办法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分与成绩记载规定》和《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重修和缓考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学校无条件开设的必修课,研究生可以在我校认定的其他高校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实施办法》跨校修读课程。经我校认可的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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