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其处理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转专业(学科)、转导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按照《南京农业大学转学、转学科和转导师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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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休学与复学暂行规定》,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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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四)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处分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其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有毕业学历且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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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暂行规定》,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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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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