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应安装回用水表、流量计等监控废水回用情况的装置,生产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厂区外排废水中流量、pH、COD、氨氮要实施在线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5)过渡期间,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未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后,本项目应根据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接纳能力实行限产减排,若本项目生产运行负荷与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接纳能力不匹配,则项目应立即停止生产直至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满足处理容量和接纳能力条件。
5、项目应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不得擅自设置燃煤、燃气锅炉或燃烧器,生产用供热由工业区集中供应。
(2)定型机单独配备油烟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定型机定型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的限值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配套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源加盖封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应收集经
环保设施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4)纤维尘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
应按规范设置排气筒,所有排气筒均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6、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域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项目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其中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防渗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要求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收集、处置,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8、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5dB;夜间≤55dB。
9、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应急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10、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
以后的规划发展中,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优化生产布局并及时向国土局、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并协助政府监督、控制北侧商业用地等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居住项目及对大气敏感的项目,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你公司应落实搬迁前老厂的退役环保措施,拆除活动应严格执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你公司老厂拆除前应先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具体落实到各项拆除过程中,老厂的拆除活动应按环评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不遗留土壤污染隐患。
13、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污水排放量≤447.3万吨/年,
COD≤223.65吨/年、NH3≤22.37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根据晋江市环保局关于本项目总量指标交易确认意见(晋总量指标确认〔2018〕012号),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来源于自身调剂。
四、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
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加强对老厂迁建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抄送: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梅岭街道办事处,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华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