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word(2)

2018-12-19 21:48

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国际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组贸易术语比较 E组 贸易术语 EXW 全称 Ex works 意思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适用运输方式 任何 F组 FAS FOB FCA C组 CFR CIF CPT CIP D组 1,履行交货义务 1,自备运输工具 2,承担交货前的2,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Free along-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1,履行交货义务 1,自费办理货物Ship 运港)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Free on Board 续并支付费用 船上交货(指定装出口结关手续 3,自费向买方提2,自费办理货物运港)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和结关手续单证或相等的电等 地点) 子单证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1,自费办理货物 目的港) 的运输手续并缴Cost Insurance 成本、保险费加运纳费用 and Freight 费(指定目的港) 2,办理货物出口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及结关手续 3,提交单证 的地) Carriage,Insuran运费、保险费付至 ce Paid to (指定目的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海运或内河航运 海运或内河航运 任何 海上或内河运输 海上或内河运输 任何 任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当事人营业地标准,“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不考虑国籍。 同时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内;2.在上述情况下,导致某一缔结国的法律。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掌握)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明确确定,一经接受合同就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

电子单证(EDI),给传统合同法及英美证据法带来了新的问题: 1.关于要约和承诺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生效的签字问题等。 2.其形式属于派生证据,极易改变,不具有稳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课本79—83页)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8)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

(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2)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

卖方担保义务

(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条第2款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②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不适用卖方在前款中的义务的两种情形:一是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二是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 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4.移交货物的所有权

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第四节 违约补救方法

(一)违约及根本违反合同

1.违约。违约系指卖方或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的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错原则,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2.根本违反合同。 《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实际履行:具备三个条件方可 (二)减少价金:与卖方实际履行不可并用

(三)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在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宣告无效

第五节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途货物的交货。《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做了相应的规定:①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②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包含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此项规定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订立合同之前。③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案情介绍: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卖方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次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1.卖方是否应该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不负责,FOB风险在船舷转移

司法考试真题

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A.FAS B.DEQ C.DDP D.DDU 答:C 2.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D

6.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因为这两类合同供货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但如果上述合同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视为是买卖合同。所以,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C.

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答案解析: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既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FCA的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因此答案选BC.

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承诺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他是传递正常、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书面或口头通知承诺人,他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因此选AC.

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答案AD

9.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摴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解析:根据《2 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知CIF 条件下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因此A 项正确;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 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绒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②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③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由此可知C 项正确,而BD 不正确。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 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答案:

10.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详解】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案例

案情介绍: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并对日方因交货延迟而进行了赔偿 。 问题:该公司最好选择哪种贸易术语可以规避以上风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从中国江西某公司进口—批瓷具, CIF合同,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付款。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车祸,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曰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 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进口方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出口方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出口方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 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与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该案件出口方受损,主要是`贸易术语使用不当。你认为内陆地区的出口业务比较适合哪些术语成交? 分析

此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在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CIF合同的交货义务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2、CIF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没法在当地交单

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所以,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的收取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通常称为船方,是指其本人或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称为货方,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件杂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已称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方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货方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通常是班轮运输采用的方式。在此方式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按照规定为不同货方的货物签发提单,并按规定的船期和航线完成货物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又称提单运输。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

2.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航次租船合,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或数个航次, 把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单航次租船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和管理船舶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把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种运输的优点是一次托运,签发全程提单,运输货物迅速安全。 二、提单(Bill of Lading,B/L)

★提单概念: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法律性质或特点: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

提单是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即在提单签发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既已存在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关系。提单是承运人单方签发的,旨在证明、补充运输合同。但是,提单通常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单证,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运输关系的唯一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把货物交付于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具有收据的作用,并表明货物的情况。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提单即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对证据了。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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