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事项。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物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提单具有物权性质也就决定了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转让、抵押、结汇等功能。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这类提单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票人”或“交与持票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该提单的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且承运人只能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在实践中被称之为“见单交货”。不记名提单流通性很强,它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较少。 指示提单是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指示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广泛使用。 2.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 Foul B/L)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自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态。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提单。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均属于清洁提单。当然,货物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意味着内在质量或者数量的完好无损。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有“包装破损”“渗漏”、“被雨淋湿”等有关批注,即构成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会给当事人结汇带来困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不清洁提单。托运人要取得清洁提单有两种途径:一是保持货物外表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的货物;二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三)提单保函和背书转让
1.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承运人装船时,发现托运的货物外表有瑕疵,即会在签发的提单上批注。提单的批注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将产生提单不能顺利的在银行进行结汇的法律后果。此时,托运人为了取得清洁提单向银行办理结汇,就会出具一份保函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提单保函效力仅及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对任何第三人无法律效力。 2.提单的背书转让。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它属于一种有价证券。由于提单具有这种法律属性,因此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合法转让,等于货物的合法转让。
承运人责任包括: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船舶至少从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适航。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构造、性能和设备在特定的航程中能够安全航行或能够抵御合理预见的风险。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条规定主要指承运人妥善地为船舶配备船员和配备供应品,在数量上,要求承运人按约定船舶的船员定位要求配足。这些船员必须持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证书。承运人提供船舶的装备是指船舶航行所需的各种仪器和设备,同时,也应配带船舶航行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证书,例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吨位证书、海图等等。承运人在开航前对船舶的供应品配备包括船舶的油料、物料、船员生活必需品等。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收受、保管和运送,并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无虫、通风筒畅通、舱盖密封。承运人并负有管理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该按运输合同的要求,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运输、保管、照料所运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没有尽到船舶适航或管理货物的义务,造成货物损害或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规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航运中,为确保其利益和建立国际航运新秩序而主张订立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1996年10月,25个国家参加该公约。《汉堡规则》共分7个部分34条规定和一个共同谅解文件。该规则对承运人或托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其他公约不同。该规则要求船方和货方分担风险更加合理,并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①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规定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该原则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根据《汉堡规则》的原则要求,承运人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等行为,首先应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其次他必须负有举证之责。反之,承运人将承担有关责任。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该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规定的“钩至钩”扩展为“接到交”。根据该条文,具体来说,承运人的责任开始,自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受货物;或者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运人必须从有关或其他第三方接受货物承运人的责任终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③承运人责任限制。《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其高者为准。
租船合同(了解)
航次租船合同,也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是由船东(出租方)与货方(承租方)或他们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多式联运而订立的合同。
从上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看,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多式联运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集合起来,实现了“门到门运输“方式,这种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
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该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
3.多式联运只需一次货物托运,该多式联运合同规范全程运输;签发一张单据,该货运单适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只要一次付费,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率;进行一次保险,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保险。
4.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总承运人和合同履行者,它可以参与或实际运输。但多式联运经营人要与托运人和各区段承运人订立合同,组成全程运输,并收取运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念: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具体地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因保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一) 保险关系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赔偿金(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一般都是作为保险公司的法人。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权接受赔偿金额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保险人通常都是作为出口人(卖方)或进口人(买方)的贸易公司,保险费由它们支付。被保险人必须是对保险对象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必须是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3.投保人。投保人也叫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 损失
(二)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
2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构成推定全损的要件有两个:①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②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例如,被保险或物受损后,所支付修理费将到达或超过该货物本身价值。
(三)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并且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实 质上,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概念: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概念: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四)代位求偿与委付制度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 ★根据规定,代位求偿权应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物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思考: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委付和代位求偿权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但是委付和代位求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索赔过程中,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②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③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保险条款
1.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只承担由于海损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2.水渍险即“单独海损负责”。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 (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的险别。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加保。
2.特别附加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是属于基本险项下的险别。
3.特殊附加险。主要涉及政治和战争方面的风险。该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是:①战争险。②罢工险。
(三)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②属于托运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案例一:保函与清洁提单案 案情介绍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承运,为了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晾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的责任。 船方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仓晒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多达56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被告应赔偿承运人因向收货人赔偿而引起的损失。
问题:1.该保函是否有效? 2.托运人是否应当赔偿承运人? 3.承运人是否应该赔付收货人损失? 答案: 本案例适用《汉堡规则》1、有效 2、是 3、是 案例二:关于一切险货损案
案情介绍: 中国A公司与欧洲B公司签订一份从中国出口玉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由中国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A公司向D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并由“玛丽”号承运。 “玛丽”号按时到达目的港,但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玉米不能卸下达一个月之久,致使所载玉米变质,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问题:1.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什么? 2.附加险有什么特点?
3.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送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答案:D 4.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A.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应适当地配备船员、的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D.承运人应使货舱、的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的运送和保管货物
答案及解析:《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一)使船舶具有适航性;(二)适当的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三)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因此B、C、D项正确,A项错误。答案:A
10.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答案:CD
72.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答案 ABC。在国际海洋运输保险中,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一般附加险不包括因战争、罢3-等导致的特殊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赏物的除外责任即免责事由包括:(I)由于发货人引起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一般来说,保险人只对不一定发生的风险承保必然发生风险,如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引起的间接损失不承担风险,此外,由于不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可作为除外责任事由,所以,A、B、C项均属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原因。
1.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C公司可以免责 B.A公司应向
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答案及详解:《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 (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标志)不清或不当。(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根据上述关于承运人17个免责事项的规定,不难看出,本题中造成货损的原因不是特别明确,但基本可以推定,水果腐烂是由于甲国对于承运船进行数天的熏蒸消毒处理造成,承运人可援引上述17项免责条款中的8项\检疫限制\免责;也可以自己无过失援引17项总的无过失免责.因此,A正确. 15.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 海牙规则》 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答案:BC 5、.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详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见上面1题的解析)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 《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时《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
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下列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的是哪一项? A.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或停工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B.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毁的损失 C.承运的货物因本身湿度过大而发生霉变造成的损失
D.航行途中,船长超速驾驶,结果船舶触礁货舱进水造成的货物湿损 答案:B
1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单价每件30美元/FOB青岛。乙公司为该货物的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航行途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在运输途中货轮与另一艘船舶相撞造成货损 B.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货物损失
C.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造成货物全部损失
D.在装卸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
17、答案解析: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 (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ACD项说法正确。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答案:B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技术贸易
(一)国际技术贸易,亦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以一定的方式对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跨越国界地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这一定义说明,国际技术贸易有如下特点: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是跨越国界的行为。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是技术 。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 再次,国际技术贸易是有偿的技术转让行为。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以一定方式进行转让的。 其贸易方式是多种多样,包括如下几种:
①技术许可,是指技术转让方在收取报酬的基础上,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但不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技术许可是国际上最常见的技术转让方式。
②技术服务,是指技术转让方为受让方解决生产上、经营或销售上的技术难题,包括转让方派人到受让方处进行服务,或受让方派出人员在转让方处接受技术培训。
③技术咨询,是指技术咨询方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供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包括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制定技术方案或就某个问题进行单项咨询。
④工程承包,是指技术提供方负责从项目的设计、土建、设备安装调试,到指导进行生产的全过程。 ⑤国际设备租赁,指技术受让方通过租赁使用复杂的设备,学习操作使用、保养维修设备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