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word(4)

2018-12-19 21:48

⑥专利权转让,是指原专利权人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节 国际许可协议

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国的转让方(或称出让方,供应方)将其拥有一定权利的专利、商标、著作或专有技术允许另一国的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取得标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用的合同。 (了解)从此定义可知,国际许可合同有以下特征:

1.国际许可合同的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技术的使用权发生了跨越国界的移动。

2.国际许可合同标的特殊性。由于国际许可合同标的是属于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通常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专有技术。因此,国际许可合同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殊性。

国际许可合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 ;涉及各种法律 二、国际许可合同种类

(一) 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版权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1.专利许可合同。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国际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是许可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所涉及的专利是以授予该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序号来识别的。一项专利权包含一系列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性的专有权,这些专有权都可以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

2.商标许可合同。它是对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使用其商标。在商标许可合同中,一般都对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域予以明确规定。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以专有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国际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有条件的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所以两种合同的结构大致相同;并且在实践中,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往往包含专有技术的内容。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技术,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合同。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授权”合同,转让方只是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授予受让方使用,通常对于引进方使用后的技术效果不予负责。专利技术是保密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一般还需要规定转让方要负责技术的传授及实施后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合同中含有通常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所不具备的特殊条款,如保密条款、技术保证条款、以及有关技术传授和考核验收的条款等。

4.版权许可合同,又称著作权许可合同。该合同以转让版权或著作权使用权为目的,而不是版权或著作权所有权本身。 5.混合许可合同,即同时转让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中的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二)根据国际许可合同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

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合同约定区域内使用、转让该项技术。

2.(记)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对购进的技术在合同约定区域内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转让方在该区域内仍保留使用权。也就是说,转让方不得把同一技术许可合同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但转让方可以保留自己在合同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三、限制性商业条款

1. 禁止限制性商业行为。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立法也只是对限制商业性行为进行列举,并未为其下一定义。

①限制出口地区,即限制技术受让方生产的技术产品的出口地区。各国有关限制出口地区法律规定有一定差异,如有的规定不允许专利产品出口,有的规定只允许出口某些国家或地区,并且技术产品的每次出口都要取得技术转让方的许可等。②限制出口数量和价格,即限制技术受让方生产的技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③限制受让方生产和销售与合同产品竞争的产品,或者限制受让方再引进与合同技术相竞争的技术。④限制原料来源,即限定受让方只能向转让方或其代理商购买原材料。⑤限制销售途径,即限定受让方只能通过转让方或其代理商推销其专利产品。⑥限制技术改进,即受让方在使用购买的技术过程中,如有对技术的改进,必须通知转让方,并且归转让方所有或归其无偿使用。 ⑦不合理的技术使用费,即转让方对其过期的专利收取使用费,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对不使用其技术生产的技术产品也收取技术使用费。

在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不得有如下限制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要用延展期) (9)要求受方 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案例分析题: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

(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

(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

(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案:1.见上方。 2.有效 理由:自由进出口技术,不以登记为要件。限制进出口技术,以登记为要件。 3.合法 4.不能

5.利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6.向甲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1)专利权(2)商标权(3)版权(4)专有技术(5)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拓扑图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3.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5.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6.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7.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内容 (1)接受申请的机(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

(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及注册(4)国际注册的效力(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四、《世界版权公约》内容:(1)公约保护的客体(2)国民待遇原则(3)非自动保护原则(4)保护期限(5)作者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6)管理机关

案例:日本某公司1990男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高效银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同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同年7月,中国某高校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该高效银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过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授予谁,为什么? 答案:给日本,根据优先权原则

1998年3月1日至3月10日,在中国政府举办的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上,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公司展出了其新研制出一种新型汽车发动机。博览会结束后,该公司于1998年6月9日和7月16日向德国、中国专利局就该发动机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12月4日,当其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时,因优先权日问题与日本特许厅发生分歧。日本认为其优先权日是6月9日。 大众公司认为是3月1日。

优先权日是哪天?3月1日临时性保护

1989年初,北京药材公司在向日本销售其“同仁堂”成药时,被一日本厂商起诉侵权,原因是该商标已于1988年由这一日本厂商在日本取得注册。1989年3月,北京公司以“同仁堂”为驰名商标为由要求日本特许厅撤销日本厂商的抢先注册,能否得到支持?

司法考试真题

12.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答案解析: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8)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价格。(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 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 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

答案解析:《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其保护的客体范围包括,( 1 )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2 )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给予保护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3 ) 《*公约》明确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理由是这类作品缺乏构成作品条件的创造性因素。由以上内容可知B 项所述内容明显错误,为应选项。 2、.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详解】《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 《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会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 《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问题1: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问题2:(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措施

一、 国际贸易管制概述

国际贸易管制,是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

从目前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实行的国际贸易管制分析,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国际贸易管制就其实质而言体现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与进出口商(或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

2. 国际贸易管制是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3. 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第二节 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

一、关税制度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捐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 。

目前,各国采用的关税种类,主要是根据关税税率的高低分为的。具体可分为:①普通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②优惠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优惠关税是对受惠国产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征收关税以示优惠。优惠关税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关税三种。③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差别关税主要有进口附加税和报复性关税。 (一)关税的分类

1.普通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

2.优惠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优惠关税是对受惠国产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征收关税以示优惠。

3.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

(二)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 2.从价征税。 3.混合关税。 4.季节税

(三)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也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进口产品类别排列的税率目录表,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

二、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包括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与商品检验制度。

(一)(了解)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该限额内的产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各国制定的进口配额主要有: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最高数额之后,产品便不准进口。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3.“自动”出口配额。“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被迫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产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该配额内,由出口国或地区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的产品不准出口。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自动出口限制,但实际上是进口国通过迫使出口国采取出口限制的形式来达到限制产品进口的目的。

(二)许可证制,是指政府规定某些进出口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出口产品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旨在从 数量上限制进出口产品的一种措施。

分类:自动许可证与非自动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

(三)(了解)外汇管制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

㈠外汇资金收入与运用的管制 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货款后又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 , 并按官方汇率按管理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措施 , 而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供应不足的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技术及战略物资则要限制出口 , 通常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㈡货币兑换管理 货币兑换管理是外汇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实施货币兑换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汇短缺;金融秩序混乱;国内外经济体制不同;国内外价格体系存在差异等。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本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本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

㈢对黄金、现钞输出输入的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黄金交易也进行管制,一般不准私自输出输入黄金,由中央银行独家办理黄金的买卖和输出输入。对现钞管理习惯的做法是对携带本国货币出境规定限额和用途,有时甚至禁止携带本国货币出境以防止本国货币输出用于商品进口和资本的外逃以及冲击本国货币。

㈣检验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国家专门进行进出口产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贸易合同,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

㈤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指政府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制度。由于政府采购政策给予本国生产商、供应商以优先权,从而导致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或限制。英国、日本、美国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㈥海关评估制度,亦为海关估价制度,是指进口国通过专断地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负担,从而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的制度。通常,国家在采取海关估价时,并不按照该产品的进口价格,而是根据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估价,专断地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进口商关税负担(从价税),限制外国产品进口。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二节 ※反倾销法※

一、倾销概述

(一) 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 (记)由此可以看出,倾销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倾销属于一种低价销售。这种低价销售,通常是指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2.倾销的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过剩产品,保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或者是为了开拓国际新市场。

3.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倾销的结果往往会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倾销的种类

1.依产品来源地不同,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国内倾销是指倾销产品在其生产地倾销。而国际倾销是指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倾销。反倾销法仅制裁国际倾销。

2.依持续时间不同,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突发性倾销是指倾销商为防止产品大量积压而在某一时间内,在海外市场大量低价抛售该产品行为。间歇性倾销是指倾销商为了取得海外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产品行为。持续性倾销是指倾销商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国内市场价格而将部分产品长期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行为

3.法律上的倾销。GATT《反倾销协议》并未对“短期性倾销”与“长期性倾销”做出区别,仅规定只要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进口国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

(三)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1.对出口国经济影响。2.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3.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 二、反倾销法概述

(一)反倾销法是指进口政府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对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货生产、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记)倾销构成要件:1.有倾销事实存在。 2.有损害后果发生。确定倾销存在,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后果,则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另一必要条件。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反倾销程序规则 行政调查程序 :1反倾销调查提申请。 2反倾销调查。 3裁决。裁决(或称裁定)分为初裁(初步裁决)和终裁(最终裁决)。 初裁结果一般有三种:

1.由于缺少证明倾销与损害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反倾销调查机构终止案件而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在调查程序中,由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反倾销调查机构终止对案件的调查。

3.当初审结果表明有倾销存在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做出构成倾销的初裁,并对被指控产品采取法定反倾销措施:①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若初步认定了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为防止倾销的继续发生,反倾销调查机构可采取短期补救措施。这种短期补救措施,可以采用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现金保证金两种方式。但其数额均不应大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在开始调查之日起60日后采用,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②达成价格承诺。在初裁认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若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相关出口产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同意,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中止或完全终止,而不再采取任何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如有证据表明倾销仍然存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可立即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并继续调查程序。

第三节 ※反补贴法※

一、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概念,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也可以说,补贴是一国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的政府性措施。 根据补贴形式,补贴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根据补贴环节,补贴可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

生产补贴指一国政府仅就某一产品的生产给予国内生产企业的补贴。接受生产补贴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可以通过降低产品价格把外国同类竞争产品挤出国内市场。出口补贴指一国政府专门就出口产品给予出口生产企业的一种鼓励性补贴。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往往能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从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收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各国反补贴法是针对出口补贴而言的。

(二)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的必要措施表现为,通过制定反补贴法,对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特殊性补贴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成员只有在发现其他成员实施特殊性补贴时,才能依据《协议》或国内法采取反补贴措施。换言之,存在特殊性补贴是WTO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重要前提之一 特殊性补贴(Specific Subsidies)

特殊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地或有差别地向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提供补贴,而这种补贴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所不能获得的。《协议》第2条为判断特殊性补贴确定了一定的原则:

1.当补贴授予当局确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只允许某些企业可取得的政府补贴,则该项补贴即为特殊补贴。 2. 补贴授予当局或法律虽然确立了取得补贴的资格与金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但必须以如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或标准就自动取得所给予的补贴的资格为前提,否则就会被认为存在特殊性补贴。

3.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还有其他理由证实特殊性补贴的存在:如,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大量的补贴不成比例地给予了企业,授予当局批准补贴时有任意自由裁量权。 4. 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只供当地企业使用的补贴。

此外,出口补贴和对使用国产品进行的鼓励性补贴属于特殊性补贴。 禁止使用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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