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作业 补充题:
1.王某(中国公民)2002年1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资收入2 200元,年终奖金4 800元。
(2)取得利息收入5 000元,其中:国库券到期利息3 000元,本单位兑现集资利息2 000元。
(3)应邀到某单位培训职工,收入2 500元。
(4)与人合著一本书,稿酬共计12 000元,其中王某应得稿酬9 000元,另一作者应得稿酬3 000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王某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参考答案: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 200-800)×10%-25]+[4 800×15%-125]=710(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3 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单位兑现的集资利息应纳税额为:2 000×20%=400(元)
(3)外出培训取得的收入属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2 500-800)×20%=340(元)
(4)合著稿酬,按王某取得的部分计缴应纳税额为:9 000×(1-20%)×20%×(1-30%)=1 008(元)
王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为:710+400+340+1008=2 458(元)
2.刘某(中国公民)2002年全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份,每月工资、奖金收入5 200元。
(2)2月份,为S公司搞软件设计,报酬30 000元;刘某从中拿出20 000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
(3)3月份,参与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竟猜活动,获得奖品价值500元。 (4)4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奖5 000元。
(5)5月份,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 500元。 (6)6月份,因购买住房,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10 000元。
(7)7月份,向H企业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6 000元价格成交。 (8)11月份,在A国出版一部专著,稿酬25 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 850元。
(9)12月份,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元。 要求:
(1)说明上述收入中,哪些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对于境外所得,刘某应做些什么? 2.参考答案:
(1)上述收入中,第(1)、(2)、(3)、(7)、(8)、(9)项,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4)、(5)、(6)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年终奖,由任职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税款:
[(5 200-800)×15%-125]×12+4 800×15%-125=7 015(元) ②S公司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捐赠扣除限额=30 000×(1-20%)×30%=7 200(元)
因捐赠额20 000元超出扣除限额,故按限额扣除。 扣缴税款=[30 000×(1-20%)-7 200]×20%=3 360(元)
③.电视台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税款=500×20%=100(元)
④H企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的”项目扣缴税款:6 000×(1-20%)×20%=960(元)
(3)境外稿酬所得扣除限额:25 000×(1-20%)×20%×(1-30%)=2 800(元)
因刘某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 850元,超出扣除限额5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刘某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3.杨某承包经营某市一家饭店(某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承包期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万元。该饭店2002年度有关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3840 000元;营业成本2 150 000元;营业费用583 6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9 200元。
(2)缴纳营业税192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 440元,教育费附加5 760元。
(3)财务费用 500元,系银行借款利息;该项借款是1998年因经营需要借入的。
(4)营业外支出12 000元。经查属材料物资损失,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准予在税前扣除。
(5)该饭店共有职工20人(包括杨某在内),全年计入费用中的工资支出228 000元,其中杨某全年工资11 150元;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9 900元。
该省政府规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要求:计算该饭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杨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参考答案:
(1)计算该饭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①利润总额=3 840 000-2 150 000-583 600-192 000-13 440-5 760-500-12 000=882 700(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 840 000×5‰=19 200(元) 超支额=39 200-19 200=20 000元
③计税工资总额=800×20×12=192 000(元) 超支额=228 000-192 000=36 000(元)
④三项经费超提额=39 900-192 000×(14%+2%+1.5%)=6 300(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882 700+20 000+36 000+6 300 =945 000(元)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45 000×33%=311 850(元) (2)计算杨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该饭店实现的净利润=882 700-311 850=570 850(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570 850+11 150-500 000-800×12=72 4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2 400×35%-6 750=18 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