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根据各线路上一年度实际达到的水平,按一定的增长比例预算。在客运量预算的基础上,结合线路性质的不同(月票线路与非月票线路),科学合理编制下达。
3、成本预算按经审定的有关技术经济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 4、总公司在预算期内购置营运车辆,应根据新线开辟计划进行编制。这部分预算应单独编制。
5、总公司在预算期内为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更新而进行的资本投资的预算,应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和投资预算进行编制。
6、总公司在预算期内如需向银行贷款,应依据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并结合贷款利率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和各专业与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费用定额等,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同时根据下一年度预算目标和编制要求,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三)审查平衡与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预算(初稿)编制完毕,应提交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进行审查,并组织基层单位讨论,听取意见,对预算中的重要项目、存在的争议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给预算编制小组。
第三十五条 预算编制小组在修改、调整、完善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再次提交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下达。
(四)预算下达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下一年度预算最迟要求在本年度的12月中、下旬或下一年度的元月中旬前下达给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下达后的10天内,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分解计划报总公司综合、财务等部门备案,以便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基础上,按照控股集团公司预算编
制口径与要求,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总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按规定报送控股集团公司。
第七章 预算的执行、检查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总公司下达的预算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将指标层层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每个车队(车间)、每条线路(班组)、每个车组和每一个人,形成全方位的计划执行责任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月度分解指标必须与总预算指标保持平衡与衔接。目标分解时,可结合线路实际(如客运淡、旺季、双休日、节假日、黄金周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四十条 总公司将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各预算执行单位月度分解计划,综合处将总公司年度预算细分为月度预算,按月下达,以月度预算目标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营运收支预算,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预算、成本费用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财会核算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总公司有关部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预算执行单位每月上旬末应将上期(月)预算执行情况和当月生产经营预算安排、措施等向总公司报告,以便总公司了解掌握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项目,总公司有关部门与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审计、综合等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和“三文明”检查监控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各单位、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的进度、执行差异及对总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以确保企业完成年度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期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确保资金收支平衡,控制支付风险。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总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调整,各归口管理部门均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六条 如确因经营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能成立,或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使下达的预算确实难以实现的,允许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报经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
1、企业体制改革或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调整。
2、城市规划建设影响或因城市道路改建使线路调整、延伸。 3、市场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经营目标必须进行调整。 4、国家宏观政策大幅调整或因国家价格政策调整导致燃油(或电力)价格大幅上升。
5、企业内部重大政策调整或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6、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生不可抗拒事件。 7、大型自然灾害的影响等。
第四十七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总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2、预算调整方案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预算调整的重点应当是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四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如遇线路调整、延伸等,运调部门应会同线路所在单位共同协商,提出该线路有关车辆、开收班时间、班次、公里及票价调整意见,交综合处编制有关成本、营运收入预算,报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1、根据线路调整、延伸、运力增加等,由基层单位提出线路年度预算调整申请,报运调处、机务处、劳人处、综合处及分管领导。
2、运调处对基层单位线路年度预算调整申请如线路里程、运力配置(包括车型、数量等)进行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处。
3、机务处对调整线路车辆的“三大消耗”定额提出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处。
4、劳人处对调整线路驾驶员与一般管理人员及站务工人配备、工资津贴等提出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处。
5、综合处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资料 对调整线路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进行测算,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新辟线路的营运收支预算,原则上按线路中标单位的投标方案确定并执行。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预算指标的调整,由预算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送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综合处审核报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年中。未经批准前仍按原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调整年度预算指标应提前1个月申请,调整月度预算指标应提前10天申请。
第五十二条 调整某一项预算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
预算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审批,以保证预算的平衡、协调。
第五十三条 调整预算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预算考核。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综合处、财务处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预算调整方案应报总公司预算委员会审议批准,然后上报总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年度预算的调整按原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完成情况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
第九章 预算分析、考核与改进
第五十七条 总公司应当建立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处定期(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财务处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总公司财务处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组织协调,保证企业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每月定期(一般要求在中旬)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上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预算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有责任查清原因,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