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2)

2018-12-19 22:53

经济条件优越,发展起点较高的地方,其发展也越有利。随着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该地区的劳动力素质,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可以支付给被利用的要素资源的价格也就比其他地区高,对各种优质资源的吸引力也就越高,因此更能发展该地区的经济。而那些落后的地区机会因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优质资源的流失导致经济发展的越发落后,区域经济差距就会增大。再者,由于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利益,不同地区在使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互相损害的现象,经济学中把这类现象称之为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效应。例如,江河上游地区对于林木的过量开采,会影响下游地区居民的安全以及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现象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和危害。

(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上面所讲提到的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所谓非排他性也就是说当这类产品生产出来后,生产者不能排除别人不支付价格而享有,正由于公共产品的这种非排他性,一是其在技术上无法做到,二是其即使技术上可以做到,但他的排他成本高于他的排他收益;非竞争性对于生产着来说,其边际消费成本为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不产生拥挤就不会影响自己的消费水平。例如国防,公安,电视信号接收等,因此这类产品也成为非盈利产品。从本质上来说,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矛盾的,因为没有竞争,生产者不会主动生产公共产品。但是公共产品又是社会成员所必须消费的产品,公共产品的满足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这样必然会导致公共产品的滞后和社会成员以及经济发展需要之间产生了十分尖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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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些生产是主要依赖于公共资源的,如渔业,牧业。从事这些生产的生产者使用的就是河流江湖这些公共资源,这类资源在技术上难以划分归属,同时在使用中又不宜明确归属。正因如此,由于生产者受到市场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通常会对这些公共资源出现掠夺式的使用以造成无法使这些资源休养生息的现象。即使这些资源的使用者明白保证长远利益的前提是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因市场机制自身不能提供具有效力的制度和规范,又担心其他竞争者的过度使用导致自身竞争力的下降,因此在使用上出现盲目竞争的情况。

三、经济法立法原则构成体现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

市场失灵来源于于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行来运行的,因而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要避免和克服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这一外力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经济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因此经济法又可以被称为市场失灵矫正之法,所以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正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确立的。

(一)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市场自身调节机制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的产生,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国家干预是内在要求,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干预与否已经不再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焦点,焦点是国家应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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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多少的问题。在干预程度这一问题上,分为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两中,二者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如果国家的干预不足,对克服市场失灵就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而国家的过度干预也许能够克服市场失灵,但又可能会引发政府失灵,使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被不当限制。因此,即使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成为必要需求,但是国家的干预程度必须要适度。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之法,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树立了适度干预的指导思想,避免因干预不足造成的克服市场失灵无效或者因干预过度所导致的政府失灵。

(二)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效益指的是有效率的收益,这里的效率首先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效率,其次还包括资源的生产效率。这两种效率有明显的不同,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宏观方面的配置效率,而资源的生产效率是微观方面的配置效率,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两种效率都没有涉及到资源分配的问题。整体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应该是指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的,在资源配置和生产有效率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社会成员收益或者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资源配置和生产都无法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即使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配置和生产都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却不一定能增加社会整体效益,因为整个社会成员的收益或者福利水平可能会因为分配不公而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其中的原因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生产效率都没有涉及到分配问题。总而言之,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的存在,仅凭市场机制的自身调节是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下的社会整体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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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因此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状况,弥补效益损失。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它将社会整体效益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使国家在干预经济时始终以保证社会整体效益为宗旨。

(三) 实质公平原则

市场失灵有多种的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述的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均匀、垄断、外部负效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等,从宏观的角度来思考,不公平也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形式,这里的不公平指的是实质上的不公平,包括了结果的不公平和机会的不公平。

公平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的焦点,但是两者研究的侧重点却不相同。法学家是从公平与法律的关系来研究,而经济学家主要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研究。就法律而言,不同部门法强调不同含义上的公平,如行政法强调的是程序公平,追求的是以程序公平来促进实体公平;民法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机会公平,民法所体现的机会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并要求在法律上按照统一无差别的原则来对待一切经济主体,给予每一个经济主体同等的待遇。但是在实践中,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别,因此使得民法所规定的机会公平成为了形式上的机会公平。民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机会公平不仅无助于实现中实质上的公平,反而加剧了实质上结果不公平,而经济法与民法不同,经济法所强调的是包括了实质上的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

民法对机会公平在形式上的追求是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公平的要求相一致的。由于市场机制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公平,却没有不顾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间的差异,所以市场机制就会在公平方面出现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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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最终导致市场经济自身的瓦解。所以只有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才能肩负起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将实质公平原则确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始终贯彻维护实质公平的思想。

经济法的这三大基本原则的构成的目的为了在经济法的司法实践之中,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时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四、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

当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时,市场机制就会在合理调节资源和配置上起到积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自由竞争,即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尤其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调节。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市场竞争却是非完全的自由竞争,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不存在可行性,而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市场。在二十世纪,随着机械工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市场自身的弱点逐渐暴露,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尤其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爆发的经济危机,市场的失灵让社会生产活动受到严重损害,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这些弱点。在经济学中,我们通常把市场比作一只无形的手,用来在社会进行有效的分配和使用。但是,市场自身调节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其缺陷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状况的出现,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的不完善以及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失灵,那么我们就需要外力的介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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