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责无此限制;第二,权力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按份共有,共有人就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按其应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第三,处分权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的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可言。第四,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种,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共有物之使用不能分割或约定不可分割外,可随时请求分割。第五,共有物管理不同。按份共有,除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共有人得单独为之,改良行为在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后,可为之;共同共有,除法律或约定外,共有物之管理,皆应获全体共有人同意后,方可为之。
题目23
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其构成要件如下:.(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转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3)让与人须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4)须规定”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5)须受让动产的占有 (6)受让人须为善意 (7)须法律无“另外
题目24 题干
2012年11月某村村民赵某的一头母牛在一次放牛归来的路上走失,该牛被邻县的农民王某拾得并带回家中。王某在拾得母牛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见无人寻找,就将该牛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村民郑某,郑某在购牛时并不知道王某所卖之牛系拾来的。半年之后,郑某所买之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赵某在母牛走失以后一直没有停止寻找,2013年7月的一次偶然机会,赵某发现其所丢之母牛在郑某处,遂要求郑某返还母牛及牛犊,郑某以自己是从王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买来为由,拒绝返还给赵某,双方就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请分析:(1)郑某能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2)郑某能否取得牛犊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1、在本案中,母牛属于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郑某不能依善意而取得母牛的所有权。
2、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郑某为善意占有人,其依据物权法规定,无法取得孳息牛犊的所有权,但其可以要求赵某支付必要的饲养及育种费用。
未标记标记题目25 题干
城镇居民王、李、赵三人合伙开设1个饭馆,依合同规定,王某从其自有的旧汽车1辆出资,李某以其租赁的房屋和全部自有设备出资,赵某则投入资金2万元,3人按均等份额对全部财产共有。两年后,3人由于利润分配发生矛盾,致使该饭馆经营不善,最终导致散伙,在剩余财产分配中,王、李、赵三人均要求分得汽车,而对于破旧的家具设备,屯积多日的2000斤煤和600斤大米则希望分给别人,共中王某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的该汽车本来就归自己所有,而李、赵反对各自投入的设备和以资金购买的煤、米具有所有权。故财产分配不过具备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财产,赵某却坚持主张:所有的财产每个人均有份,既然分配上争执不下,索性将汽车拆开,将汽车零件与其他财产搭配分成三份,每人各取其一,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请分析 (1) 王某和赵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 应当如何合理解决本案纠纷,为什么?
答:本案中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本案事实,王、李、赵三人对合伙财产为均等份额的按份共有,每个共有人均按1/3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享利润,分担责任。在其共有财产分割时,每个共有人均有分配到1/3份额的权利,而不应由每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资产。本案中赵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对于王、李、赵三人的合伙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对于该汽车和家具有财产分配不能采用拆卸分割或实物分割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