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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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臵、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臵、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健康监护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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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有关部门或机构提请,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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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穿戴必要的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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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以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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