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正式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一般设计单位都是按照发改委《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希望尽快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以弥补设计单位在可研阶段设计职业卫生专篇的空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前,建设单位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如何让预评价报告书中的要求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落实,需要尽快制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以弥补设计单位的空白。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全面的判定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目前还没有一个直接的规范或者标准来确定,希望尽快制定《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规范》,该标准不仅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也应当包括与工作有关因素的风险评估,还可以引进人机工程学的相关内容。这样对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来说,在具体管理中也好实际操作。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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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制定《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使用指南》,以该标准成为指导劳动者佩戴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依据和职业卫生培训的标准。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内容、要求,电子版本职业卫生档案应用,职业卫生档案使用和保管进行详细的规定。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款、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三十七条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建议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范》,以规范职业中毒,职业病危害的应急处理程序。让用人单位在制定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上有章可循。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修改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附录D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内容,建议在标识上增加职业危害接触限值、现场检测结果和检测资质三项内容,检测结果和检测资质设臵空白栏,让用人单位进行粘贴检测结果和资质。并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附录D全部公布,以便于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和警示标识的使用。
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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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尽快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规定》,以明确在劳动合同中、技术交底中、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生产使用前等要进行书面告知,在工作场所如何设臵警示标识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9、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建议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管理管理规定》,尽快明确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培训职责、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频率、培训考核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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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有专人来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和安监总局关于创建“两支队伍”(即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要求,建议尽快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规定》,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相对薄弱,为了的使职业卫生工作能更好的在基层落实,迫切需要建立这一队伍,需要用具体的规章来规范、发展、壮大这支队伍。
11、建筑施工现场目前职业卫生管理比较薄弱,粉尘、噪声、高温、局部震动、电离辐射、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多、农民工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为了更好的做好建筑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制定《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义务,明确监管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12、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议尽快制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方便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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