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审理的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也包括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第五,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而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六,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的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而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 3.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答: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有所不同。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于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持否认立场。然而,尽管实体法未承认其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其他组织依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民事诉讼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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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能力。
4.试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又称为证明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为便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民诉法》等法律和《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分配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证据规定》在《民诉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1、专利侵权诉讼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认为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坍、脱落、坠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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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对于过错的证明问题,由于《侵权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由患者或其继承人就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侵权法》第58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仍可以适用《证据规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论述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答: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便会构成诉外裁判。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另者,由于上诉请求系对于第一审裁判而为,所以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审判在不得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同时,也不得超出第一审裁判事项的范围。不过,在例外情形下,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则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地会有所扩展。
第二审法院的审判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两项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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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裁判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提起了上诉,由于二审法院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需审判,所以一方上诉人获得的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有可能较之原审裁判结果更为不利。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私益案件和事项,对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以及诉讼要件的事项,则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
(一)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对上诉人而言,通过上诉所能得到的最大的裁判的意义是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全部支持其上诉请求。
四、案例分析
1.甲市某高校8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8位学生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8位学生。8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8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1)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8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 如果这两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如果8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为什么? 答: 属于民事诉讼,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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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问:
(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甲市、乙市、丁市、戊市、己市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答:无权移送,因为先立案的法院移送管辖必须以本法院无管辖权为前提。 (3)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答:可以分别起诉,因为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
(4)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答:上诉人:江南音像出版公司,被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原审原告:白云乐陈、红土地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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