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法院的判决,就是服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服从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使用的法律条款,以及量刑的处罚。二是服从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管理和教育。
3、认清犯罪危害
认清犯罪危害,就是要看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和破坏。
4、剖析犯罪原因
剖析犯罪原因,就是要全面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特别要深刻地查找和挖掘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找出根源之后,要认真地进行分析批判,提高思想认识,从而将犯罪根源彻底铲除。
5、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六〗 认罪服法标准的作用
1、有利于衡量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程度
2、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认清改造方向,自觉接受改造。 3.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互相监督,向不认罪服法言行作斗争。 ?三? 不认罪服法的主要表现 〖一〗 主要的思想表现
1、认为外因导致犯罪。这种认识在不认罪服法的社区服刑人员中较为流行。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生活所迫论”;所谓“生活所迫论”,就是把自己的犯罪归咎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不下去,“不得已而为之”。这在无正当职业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上表现得较为突出。这种言论听起来似乎情有可原,但实质上是为自己开脱罪责。人要生存,家庭生活要维持,没有物质财富不行。财富从那里来?只有从劳动中获取。厌恶劳动,不去劳动,企图不劳而获,发不义之财,就必然会非法攫取他人的劳动所得。好逸恶劳才是这类人的犯罪思想根源,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驱动力,而决不是什么“生活所迫”。
一种是“环境影响论”。就是把自己的犯罪原因说成是外界环境导致的,从而否定自己犯罪的主观因素。有的认为自己犯罪是别人教唆,跟他人学坏的;有的认为是受不健康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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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录像、影碟、小说等的影响和刺激造成的;还有的把自己的犯罪归咎于市场经济负面影响,认为当前社会道德失范、贪污横流、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是导致自己犯罪的主要原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而思想因素就是内因,客观条件则是外因。为什么同在一个社会,同在一个地区,同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家庭这样同一个环境,同一个条件下,绝大多数能遵纪守法,而个别人却走上犯罪道路呢?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2、认为法院定罪不当
其典型论调有“违法无罪论”、“违法无害论”。所谓“违法无罪论”,即承认违法,不承认有罪。比如:有的强奸犯,把诱奸幼女说成是两相情愿;有的抢劫犯,因讨还债务而采取犯罪手段,而被判刑,他们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到欠钱的人那里拿(抢)回属于自己的钱,何罪之有。如此种种说法,其实他们自己也知道有问题,抵赖不了,就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来推脱罪责。所谓“违法无害论”,即承认违法,不承认害民。比如:有的被逮捕之前职位较高的干部或经济能人,认为自己对企业、对国家作出过那么多贡献,吃点喝点拿点算不了什么等等。
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违法必然害民,绝无违法不害民之理,因此,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3、认为判决量刑畸重
这种思想在罪犯中较为普遍。典型的论调有两类:一是“对比吃亏论”,二是“轻罪重判论”。所谓“对比吃亏论”,就是有的罪犯盲目相互比较,整日沉溺于不满的情绪之中,实践证明,尽管相同罪行的人很多,但每个人的案情是千差万别的,各有各的特点,哪怕是同案也是如此。所谓“轻罪重判论”,就是有些罪犯对自己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歪曲辩解,避重就轻,进而认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轻罪重判等等。这些罪犯往往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或自作聪明,企图减轻或逃避自己的罪责。有的罪犯只是看到自己从轻处罚的一面,却没有看到从重处罚的一面。
〖二〗 主要的行为表现
思想支配行为,一些社区服刑人员不认罪不服法思想,往往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反映出来。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实际情况来看,不认罪服法的行为表现,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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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不思悔改,进行无理申诉
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有罪不认,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则是不认罪服法的一种表现。
2、破坏矫正管理制度,扰乱矫正秩序
许多事实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如果不解决认罪服法问题,那么改造中往往会散布不认罪言行,讽刺、挖苦、打击先进,甚至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管理教育,以致影响矫正秩序的稳定。
3、铤而走险,导致重新犯罪
认罪服法是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前提,不认罪服法是重新犯罪的原因。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起因来看,重新犯罪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不认罪、不服判有很大关系,有的就是不认罪服法思想直接引发造成的。
?四? 承认犯罪事实 〖一〗 犯罪事实概述
承认犯罪事实是罪犯做到认罪服法的第一步。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各种情况的总和。犯罪事实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客观性。犯罪事实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活动一经实施,那么犯罪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手段和犯罪的危害结果等等,就已经产生和存在,这是犯罪者推脱不掉的。二是具体性。犯罪事实无论是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还是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具体的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二〗 犯罪事实的内容
由于犯罪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而且每一个犯罪又是由很多事实构成的,所以犯罪事实的内容也必然会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是,如果将犯罪事实的方方面面加以抽象和概括,那么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内容:
l、犯罪的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犯了什么罪,即侵犯了何种社会关系。通俗说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犯罪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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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是指构成犯罪事实的各种具体环节。包括法定的犯罪情节、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三种。
(1)法定的犯罪情节。是指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年龄状况、责任能力状况、主观心理态度、目的、动机、侵犯的客体、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等。
(2)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它主要表现为犯罪情节、犯罪形态、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身份、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悔罪表现等情况。
(3)酌定的量刑情节。是指法定情节之外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上灵活掌握的、酌情考虑的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犯罪对象、犯罪者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因素决定的: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行为方式与手段、犯罪结果、犯罪的时空因素、犯罪者的某些主观因素。
〖三〗 犯罪事实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1、犯罪事实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标准。 2、犯罪事实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依据。 3、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客观依据。 ?五? 服从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一〗 法院判决的概述 1、法院判决的概念
法院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法院判决依案件性质可分为刑事判决、民事判决等。刑事判决是指法院对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事实与法律,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是否处罚、如何量刑等所作的处理决定。
法院判决概念的含义:
(1)从程序上看,法院判决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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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判决内容上看,法院判决是解决案件实体事项的实体裁判。 (3)从判决表现形式上看,法院判决都必须制作判决书。
(4)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下列主要区别:
A、适用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实体问题。
B、使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可以使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及某个阶段或环节;判决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的实体结论的阶段。
c、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D、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但生效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E、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
2、法院判决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刑罚的实施。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和震慑犯罪分子。 (3)维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维护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二〗 正确对待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事实,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服从。从行为上服从是一个方面,从思想上服从是另一方面。罪犯应如何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呢?
1、正确认识法院判决。
(1)充分认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
(2)充分认识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法院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表现出强制性。具体的说,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不得违背,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内容无条件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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