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认罪服法教育(3)

2018-12-19 23:15

(3)充分认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自觉服从法院判决。

(1)对法院判决书上所列犯罪事实,必须全面客观承认。 (2)对法院认定的犯罪性质,必须老实接受。 (3)要正确对待法院的量刑。 3、积极接受惩罚改造。

(1)自觉接受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 (2)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3)要积极参加劳动。

(4)要自觉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三〗 正确对待申诉。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

刑事上的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它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发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的基本特征:

(1)申诉受理机关是专门机关: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提出申诉的人,可以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申诉的时限不受限制,只要认为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都可以申诉。

(4)申诉的内容,必须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纠正错误,给予改变判决或裁定。

(5)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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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诉权的行使

(1)社区服刑人员在行使申诉权时,首先必须明确申诉的条件,掌握申诉的方法。不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有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2)申诉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提出申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确有错误”就是认定事实上或实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可分为:

A、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缺乏根据,不能说明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者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B、判决有违反法律,在实用法律条款上明显不当。 c、案件性质、罪名的认定有错误。 D、量刑畸重。

E、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因此,罪犯在申诉前要反省自己的原因,看看自己的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申诉的形式:

申诉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申诉,一般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

4、摆正申诉与改造的关系

申诉是权利,而改造是义务。摆正申诉与改造的关系,是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处理好的问题。申诉并不等于就能改判,申诉只能代表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对原判决的事实或实用法律有异议,决不意味着原判决一定有出入。是否有出入,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复查审核后作出决定。申诉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社区服刑人员仍然必须接受矫正,仍然是社区服刑人员,仍然必须遵守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各项制度,服从管理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申诉经过人民法院的复查审理之后,一般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驳回申诉,二是改判。对于法院驳回申诉,社区服刑人员要认真反省一下自己的申诉是否真有道理,如果是属于无理申诉,就必须要从中接受教育,端正改造态度。如果申诉得到法院改判,说明案情确有出入,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有错必纠的精神。你们应该从中更加坚信党的政策,进一步加速改造,争取早日改造成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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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认清犯罪危害 〖一〗 犯罪危害的概念

犯罪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

犯罪危害在内容及范围上,具有相对确定性。我国刑法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

1、危害国家安全,其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危害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 4、危害各种社会秩序。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危害其中的一个方面。 〖二〗 犯罪危害的特征

1、客观性。犯罪危害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犯罪行为一但发生,危害就随之产生。 2、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犯罪所涉及的犯罪危害,是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判断确定的。

3、多样性。犯罪危害的表现形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物质危害也有非物质危害,有直接危害也有间接危害。

4、可变性。犯罪危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尤其社会变革时,其相对性、历史性、条件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 犯罪危害的决定因素

l、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的某些主观因素。 〖四〗 犯罪危害的表现

我国《刑法》将犯罪危害的表现具体分为: 1、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2、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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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危害。 4、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危害。 5、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危害。

6、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 7、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 8、对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 9、对国家行政、司法秩序的危害。 10、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

由于每个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危害的形式也不同,相同的罪名其危害也存在差别。每个罪犯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表现:

1、物质危害和非物质危害(从现象形态上分)

物质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害的客体造成的可计量、可测量、有形的物质性损害。如生命被剥夺、生产设施被损害。非物质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所侵害的客体造成的不能或难以认定和测量的,往往是无形的危害后果。表现为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和对人民群众的心理影响。

物质危害和非物质危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往往是相互交织难以区分的。然而,不管怎么说,其主次关系是可以明确加以区分的。同一犯罪行为,有的物质危害为主,非物质危害次之;有的则完全相反。

2、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从联系形式上分)

直接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所侵害的客体直接造成的危害。直接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种危害一般是伴随着犯罪行为实施而产生,它既包括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危害是犯罪者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后所带来的结果,犯罪者对这种危害的产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对犯罪者来说是应当预见到的。

间接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所侵害的客体间接造成的危害。其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问接危害可能从直接受害者身上体现出来,也可能从与其有关联的人或单位身上体现出来,空间上具有广延性和伸张性;从持续的过程看,既可能立即产生,也可能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从标新立异形式上看,有两种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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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中间事物的作用而造成的危害,一是由于直接危害后果发生后,而使与之有关的另一危害结果出现。

一般地说,直接危害的认识相对比较容易,而间接危害就必须透过直接危害去进一步地全面分析犯罪危害后果才能认识。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态度不端正,就是因为认不清间接危害,他们只看到直接危害的一面,没有看到问接危害的另一面,所以就对自己罪行的认识显得片面和肤浅。

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共同存在于犯罪危害这个统一体中,直接危害是间接危害产生的前提条件。

3、当时危害和遗留危害(从时间上分)

当时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害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当即危害。

遗留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害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持续长期存在。主要有三种情形: (1)犯罪的危害结果持续一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这种危害反映在它的存在不是随着犯罪行为的结束而结束,而是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顺延性,如伤害使人断肢,虽然伤口愈合了,但使被害人落下了终身痛苦。

(2)危害带有阶段性和断续性。就是说,这种危害不是持续存在的,而是断续存在的,有时明显,有时不明显。如受害者伤口愈合后,遇有一定的气候和温度、湿度,就会疼痛。

(3)直接产生遗留危害。如根据专家对一些被强暴的妇女的调查,发现这些妇女大多数都有一种“强奸创伤综合症”现象,长期出现愤怒、紧张、恐惧、焦虑等心理,严重的出现沮丧和对性行为厌恶感,有的甚至成为精神病患者。

当时危害显现于犯罪危害的表面,容易认识,遗留危害则潜在犯罪危害内部,需要用发展和全面的观点才能认识。有的罪犯只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当时危害,甚至以当时危害不大来掩盖更大的遗留危害,这种以表象代替全部,企图达到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的目的是极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批驳。只有在当时危害的基础上,深刻认识自己犯罪的遗留危害,才能真正认罪服法,才能给自己积极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 认清犯罪危害的作用

任何犯罪都有实实在在的危害,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正在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能否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是关系到能否走好新生之路,能否早日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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