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5)

2018-12-19 23:43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法规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办理原则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开户、入账 1.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办理原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6.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第5项材料)。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17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三、其他要求 1.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8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办理原则 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的资金;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19

法规依据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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