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办理原则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21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2.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办理原则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23
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4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 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时仅需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审核材料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办理原则 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