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或《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七联,第一联结算员留存,其余各联交收款员。收款员办理收款后,加盖?收讫?戳记和名章,并经保管员签字盖章后,第二、三、七联交购粮人,第四联收款凭证报会计,第五联报统计员,第六联付货凭证保管员留存,第七联出门证,由门卫收回,当日报结算员。批量销售分批提粮的,《出库检斤单》增开两联,一联保管员,一联出门证。保管员依据《发票》付款凭证和《出库检斤单》,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出库,并暂存《发票》第七联出门证。检斤员在控制出库总量的前提下进行检斤,门卫核对无误后出库,粮食全部提走,保管员将出门证交门卫。 6、结报。
(1)门卫将收回的《发票》出门联(含临时出门证)送交结算员。
(2)保管员依据付款凭证填制粮油、《销售出库日结单》一式三份。第_份留存,连同《发票》的第六联据此记载《分货位保管帐》,轮换出库的还要记载《分货位轮换台帐》;另二份连同《发票》第四联一并报保管统计,保管统计留存一份据此记载《专帐》,另一份附《发票》第四联由保管员报统计。
(3)核算员核对《发票》无误后,汇总当日销货数量、金额、分价位填制《销售日报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二份报会计,一份报统计,一份报保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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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款员根据《发票》第四联及有关票据填制《周转金收付日结单》一式二份,一份报会计,另一份与粮油、《销售日报表》等有关票据装订存查。 六、粮油轮换
(一)轮换依据:粮油、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品质检测为依据,品质检测结果为不宜存的粮
食,必须申报轮换,品质检测结果接进不宜存,应及时申报轮换。
(二)粮油、轮换申报:每年11月份上报下年度轮换计划,填报粮油、<轮换申报表>,具体轮换工作中,可以根据粮库实际情况,向上级上报轮换计划变更申请报告。 (三)轮出、轮入手续:按照上级下达轮换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入库时,保管员按照出、入库结果登录粮油、(分货位轮换台帐>,统计员按照有关制度和要求向监管处、分公司报粮油、<轮换进度表>,并登录<轮换总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在空库截止期限2 O个工作日前向上级报告。其他业务流程与出、入库相同。
(四)轮换核查:轮换完成或部分完成轮换时,向上级提出轮换核查申请报告。
2.6检斤管理制度
一、出入为必须计量,做到责任到人。设专职司秤和监秤员,严格复核车辆型号、特征、车号,杜绝踏秤、重秤等现象,凭票到指定地点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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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秤人员要认真检查计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厅。
三、见票验章检斤,称量迅速准确,公平合理,检斤准确率达到100%。
四、填制票据数字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名章明显。
五、机动车检斤要熄火,车辆不许携带附物。 六、耐心解答客户的咨询,维护公司的形象。 七、廉洁自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八、计量器械定期进行复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司秤在正常情况下运行。
2.7粮油保管器材管理制度
一、粮油器材入库分为新品、借用返回占用返回、租赁返回和随粮到着,无论那种形式均必须检质:验收。数量质量验收无误后对新品办理入库手续;对租赁办理押金返回手续,如租赁器材质量不符时,立即办理包赔手续。 二、返回粮油器材、要组织人力认真进行整理、严格质量标准、分清再用器材,提高粮油器材使用率。
三、粮油器材管理、要贯彻节约的原则,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从分利用好粮油器材使用率,做好物尽其用。 四、粮油器材保管做到:新旧分开,好、次、废分开,分品种,分类,分规格保管。做到品种、规格、好次废品不混,保管不乱,达到经济节约,经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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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品入库、由保管员数量、质量检验无误后填制入库单。
六、作业粮油器材使用入出库。作业前由保管员依据作业所需粮油器材数量填写领料单、由作业工人持单领取。 七、租赁器材出入库:经领导批准的借租器材,由领导签字后办理租赁手续。
3.安全生产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粮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购销企业、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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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检查制度。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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