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临床心理学博士徐凯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接触到很多家长,将孩子送出去读书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家长自己无法解决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冲突和矛盾,因此选择与孩子分离作为解决办法,固执地以为,花钱送孩子出国去受好的教育,可以解决家庭内部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对问题的逃避。亲子关系的问题,早期教育的问题,不会因为孩子出国而解决,反而可能会使问题越来越糟。”
家庭功能之一:儿童社会化
社会化的概念:人的社会化是一个人学习社会的文化、增加自己的社会性、由“生物人”变成“社会人”的过程。 在儿童社会化中家庭扮演重要角色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童年期是人的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家庭担负主要的社会化责任。由于父母和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家庭对儿童的社会化教育具有自然性,家庭教育寓于日常生活中,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就因为家庭的种族、阶级、宗教、地域等特征而具有一种先赋角色,这将对儿童以后的社会化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家庭的功能之一:人的婚姻化
人的婚姻化是指个体从对婚姻一无所知的一个“自然人”转化为对婚姻有所了解并能够适应婚姻、参与婚姻生活,在婚姻生活中担当一定婚姻角色的“婚姻人”的过程。
——梁青岭《现代婚姻社会学》,2009 中美在儿童教育观念上的差异 美国
中国
老师尽量避免对孩子进行评价,既不表扬也不批评孩子。(刺激 伤害)注意孩子的“纵向发展”
家长和老师都喜欢采用“横向比较”,教育孩子通过与大众化形象的比较来
了解自己的位置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人家的孩子)
让孩子比着家长或老师规定的样子去画,画的越像得到的评价越高,重视对画画结果和技艺的掌握。教育孩子要学就得学好,重视结果的完美,过程似乎没有意义。
(画儿童画)老师和家长给孩子自由选择的机会多,绘画的内容、形式、技艺均不限制,注重行为的过程和能力的培养,在绘画的过程中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重视参与、重视体验感受。
喜欢孩子富有朝气,活泼好动被鼓励。稳重、听话受到表扬,要求孩子约束自幼儿园里少有一致的活动(分区活动 己的行为,控制各种过激情绪的表达。 自愿午睡) 幼儿园里秩序井然
教育属于个人中心型重视个性、突出个人,差别对待每一个孩子。目的是使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有别于他人的独立个体,具有鲜明的对比性。 平均主义教育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体被要求与集体保持一致,强调群体意识而非个体差异,用统一的标准要求所有的孩子,目的是使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与他人保持一致的群体成员。 老师和家长鼓励孩子在尽可能长的时间里专心干一件事,培养孩子的恒心和耐心,强调儿童自我意识的社会发展。 老师和家长鼓励孩子在一段不长的时间里从事多项活动,培养孩子的灵活性和创造性,重视儿童自我意识的自然发展。 老师和家长力图使孩子们发现自己的个人存在、自己的特殊能力。幼儿园:创造环境使孩子们自然地健康地成长。观念:孩子是主动的、富有创造性的,自我实现是儿童自身自然的发展过程,成人只需要提供有利的条件即可。 老师和家长力图使儿童形成社会的存在、社会的要求。 幼儿园:创造环境使孩子们学会如何长大成人。 观念:儿童是被动的、富有可塑性的,儿童的发展是在成人的帮助下,经成人的指导才能实现。 6、娱乐的功能:儿童嬉戏 家庭成员的闲暇生活 7、文化的功能
社会习俗、宗教的学习和传授
家庭原本也是传承宗教信仰、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现代社会,宗教与家庭生活分离,有专门的宗教场所和专业的宗教传播人,家庭对其成员的宗教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大大弱化。
第三章 家庭过程
家庭组成→发展壮大→缩小→消亡
家庭组成:择偶——婚姻(配偶、伴侣)选择 结婚——婚姻(亲密关系) 缔结(确立)
一个家庭诞生之后的任务: 婚姻(私人关系)调适 选择→缔结→调适 一、婚姻选择(择偶)
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门当户对 到自由选择恋爱结婚 从婚姻不自由→婚姻自由
关于婚姻自由 任何时间 任何地方 都不存在完全自由的婚姻选择 婚姻自由是有限的
婚姻本身有禁例:存在规范体系和具体规则 (一)什么是择偶 所谓“择偶”,就是以缔结婚姻、组织家庭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相互选择的行为。
(二)择偶理论 1、个人主义的解释
理论背景:西方社会亲属及其他社团对择偶过程的控制弱化,婚姻中的爱情和个人需要的满足受到充分的考虑。 (1)生物学的解释
人们之所以择偶乃是受人的生理本能的驱使,因此人的择偶行为是一种由遗传形成的先天性的行为 。(本能趋使男性去接近女性) (2)心理学的解释
①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
作为儿童时期的恋父恋母情结的延续 ②需要互补理论
选择能满足内在心理需要的人为配偶,互补性特征更多表现在性格、气质、生理特征方面 (潜在) 2、社会文化角度的解释
注重社会因素如职业、经济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对择偶的影响 。
从社会文化的角度看择偶,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在择偶中并不是自由的,而是深受着社会和文化规范的左右,这些因素集合起来促使一个人做出选择,选择谁做配偶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虽然有时候看似是个人的自主决定。 (1)资源交换理论
“资源交换论”在择偶领域的解释是,人们为某一特定的异性所吸引,是由其所能提供的资源决定的,假如某人的某一资源不足,可以更多地提供另一资源作为补偿。
(2)同类匹配理论
“同类匹配”即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的年龄、居住地、教育、种族、 宗教、社会阶级以及价值观、角色认同等相近或类似的异性为配偶。同类匹配理论认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特征的人相互更具有吸引力这些相似可能是生理的、心理的,也可能是社会的。 (3)择偶梯度理论 “择偶梯度”即男性倾向于选择社会地位相当或较低的女性,而女性往往更多地要求配偶的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和薪金收入与自己相当或高于自己,也就是婚姻配对的“男高女低”模式。尽管从社会经济地位看,男性一般在婚姻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女性的资源还包括肤色、长相、体型、相对年龄以及持家能力等,这使一些女性可以她们的美貌换取男性的家世、成就或向上流动的潜力。 (三)择偶标准 1、择偶标准的定义
择偶标准是男女选择结婚对象的条件或要求。(徐安琪)人们的择偶既有现实原则,又有情感原则,因此,择偶既讲感情,又讲条件。择偶标准就是男女两性结合时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及其重要性排序。
《中国大百科全书 社会学》将择偶标准界定为:择偶对象包括政治因素如社会地位和政治立场,经济因素如财产多寡与经济状况,以及门第高低,家庭环境和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修养、职业、年龄、性格、爱好、贞操、道德品质、有无感情等因素的重视程度。
格蕾丝·哈利《摆脱性与爱的烦恼》 人类的择偶标准分两类:
寻找完美伴侣(理想主义者),寻找满意伴侣(现实主义者) 2、择偶标准的具体指标 (1)社会属性标准
门当户对:政治 经济 文化 宗教 种族 阶层 价值观等
从理论上讲,所谓“门当户对”是指男女双方在择偶时要相互考虑对方家庭财产的多寡和门第的高低与自己是否相当,以及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是否适合等等。 门当户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历史内容,其作用和影响也是既有消极的,又有积极的方面。 (2)自然属性标准
年龄 性别 相貌 身高 肤色等
门当户对中的限制与禁忌: 阶级与社会地位:“良贱不婚”,“官民不婚” ,“士庶不婚”,“贫富不通婚” 亲属关系:“同姓不婚”,“宗亲不婚”, “尊卑不婚”, 异母与异父兄弟姐妹不婚
习俗观念:属相相克不婚,生辰八字不合不婚。 门当户对表现形式的变化 变化的主要趋势 :
个人的条件 渐渐取代 家庭的条件 上升为择偶主要标准 3、择偶标准的变迁 建国后五十年以来,择偶标准从政治、家庭背景优先向物质、心理需求为重转移,现代中国择偶标准的变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至70 年代中期,择偶标准单一化,家庭成分、政治出身占主导。其主要特点是政治因素对婚姻过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人成分、家庭出身及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在择偶过程中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文革”十年期间更是发挥到极致。
第二阶段为1978年以后,择偶更注重经济利益,同时由于择偶标准远离政治,淡化了非个人因素,其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得到复归。青年人择偶时比以往更加注重兴趣、爱好的投和、性格脾气的互补以及温柔体贴等内在素质和性魅力。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因素成为主导其它一切的因素。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多元化的择偶因素,感情因素得到复归(当代女性的择偶观也趋于务实和多元。 4、择偶标准的特点
首先,从总体上看,择偶标准具有多元性、综合性的特点。 其次,从纵向上看,择偶标准具有可变性、时代性的特点。 第三,从横向上看,择偶标准具有对象性、差异性的特点。 5、中西择偶标准的比较
第四章 家庭控制
一、婚姻家庭法 (一)涵义和特点 1、涵义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和控制婚姻家庭行为
的手段之一。主要包括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家庭法、调整亲属关系的亲属法。
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层次和立法模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一般都有涉及其他法律的原则性内容,是一切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 2、法律。包括:(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尚无法律部门归属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3)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即《婚姻法》、《收养法》。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目前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等。
4、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如:各省、市制定的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等;民族自治地方颁行的有关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便桶和补充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判例。 如: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有关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等。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可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变 1、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1)奴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2)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 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混杂,共存于统一的法典之中。
(2)法律规范的功能作用呈单一状态,普遍用刑法方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婚姻家庭法的刑法色彩浓厚。
(3)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的依赖性较大;宗教、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