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用十分突出。
2、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西方国家的法律不再是诸法合体的,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而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的。
(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演变
①诸法合体时期的婚姻家庭法②附属于民法的婚姻家庭法③形成独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2)婚姻家庭法立法原则的演变
①奴隶社会:以维护夫权、父权为中心。②封建社会:以维护族权、父权、夫权为中心。③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过错原则、一夫一妻。④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本位;关心婚姻中的个人自由、不再看重血统和等级的观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普遍接受感情破裂、夫妻性情不合及其他混合型的理由;由于科技的发展,引发了生殖革命,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成为家庭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维护封建等级的不自由婚;
(2)为维护宗祧而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
(3)实行父权和夫权制,全家权力集中于家长一人;
(4)维护家族制度,规定按父系血统继承家庭财产,妇女没有继承权。 2、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主要原则和内容有:
①婚姻自由,包办、强迫的婚姻无法律效力; ②男女权利平等;
③家庭成员关系平等,杜绝漠视子女利益的行为; ④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⑤实行一夫一妻制。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原《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②结婚条件的修改。关于法定婚龄,将原法规定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至男22周岁,女20周岁。关于禁婚亲,将原法中的规定改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③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将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等问题,修订后的条款都比原规定有所改进。
④离婚条款的增补。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在程序上作了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在实体上增加了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上,也根据新的情况作了适当的修改。 (3)2001年新《婚姻法》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总则
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②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上述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较前更加完善。 ③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④关于离婚制度 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对原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⑤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实施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 二、家庭道德与家庭习俗 (一)家庭道德
1、家庭道德的涵义和内容 家庭道德也叫家庭伦理,它是调整家庭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家庭道德的核心是“和”。
二、家庭道德与家庭习俗
(一)家庭道德1、家庭道德的涵义和内容 家庭道德也叫家庭伦理,它是调整家庭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家庭道德的核心是“和”。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着密切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家庭道德教育误区一:家长角色错位 资料1
2008年7—8月,天津市妇联和家庭教育研究会对1000多名家长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78.9%的家长不同意“孩子学习课本知识是学校的事,家长没必要管得太具体”的说法;59.8%的家长认为“辅导孩子学习是家长的本分”;41.4%的家长认为“学习好是孩子成长中最重要的”。有65.0%的中小学生家长平时和孩子谈得最多的是“学校学习”;在小学生家长中,有65%的人亲自辅导孩子学习,58.5%的家长陪着孩子写作业,57.7%的家长帮孩子检查作业、改错题,45.8%的家长给孩子布置课余作业等等。 资料2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王宝祥在2003年做过的一个全国调查结果表明,85%的家长认为在家庭教育中进行道德教育对孩子最重要,但在一系列选择性题目中,家长的回答显示排在前三位的都没有德育。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的职能被异化了,被人为地赋予了大量学校教育的内容,家庭成了“第二课堂”;家长成了家庭教师的代名词,充当了孩子学习的助教。家长角色出现了错位,本该在家庭中学习的生活能力和做人的基本规范被家长忽略了。“家庭教育”被等同于“家庭学习”,家长的角色职能被定位在帮助孩子提高学习分数上,家长把教育孩子的注意力集中在课堂教学的内容上。家长充当了老师的“助教”和孩子“学习的拐杖”的角色,忽略的恰恰是教孩子做人、做事这些家长角色最基本的东西。家长最关心和实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孩子的学习、分数等智育问题。 对家长来说,正确的角色职责包含两方面基本内涵:一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职责,包括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孩子的权利等等。二是合格家长的职责。 在教育思想上提出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在教育内容上包括对子女的道德教育、社会适应和能力培养等诸多方面;在自身素质方面,提出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的具体要求等。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家庭道德教育误区二: 最佳教育时机错失 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存在着关键期的问题。在家长中流传甚广并被家长广泛认可的“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其实就源于对孩子成长关键期的判断,该说法认为早期教育对于孩子一生关系重大,其作用就如同跑步比赛中的起跑一样。但是父母们没有认识到的是,品德培养也是孩子成长中的一个重要教育内容,品德培养也有关键期的问题,如果错过了合适的时期,弥补起来比知识学习上的补课更困难。
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认为,人的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个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过程。
皮亚杰将道德发展分为两个阶段——道德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 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由他律向自律的变化过程。 按照皮亚杰的理论,在儿童的道德他律阶段,在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权威高度认可的时候,家长对孩子施以的道德教育容易取得效果。此时把正确的道德规范教给孩子,让孩子养成好的习惯,那么在孩子自律阶段才会有正确的道德认知。 品德发展状况描述
13个月前,很听大人教导,去公园时自己拿衣;吃糖时会将剥下的糖纸放入垃圾桶内。
2岁左右,霸气滋生、渐显任性、自私、懒床。如一不顺心便又哭又闹。但正直、诚实。如自己从床上掉下来,听爸爸责怪妈妈,会主动解释。
3岁开始,小嘴渐变油滑,不分好坏的模仿,有一次竟站到讨饭儿童旁边,学着乞讨。
5-6岁,变得争强好胜,“我长大了要做领导”成为口头禅,出现污言秽语、偷吃甚至爬到老式房顶踩瓦等现象。肯做些自我服务性劳动。 上小学后岁贪玩、懒散,但对老师尊敬、心地善良。 2、中国传统家庭道德的批判与继承
二年级下学期起,沉迷于游戏机房,对母亲、父亲开始犟嘴,甚至发生因有错误挨母亲一耳光竟猛扑过去、拳脚相加的事,且原已养成的卫生习惯不再保持。在学校,出现替同学打不平索要报酬,以此钱送交高年级学生以求高低杠占有权的行为。一次单元考试成绩仅74分(因卷面未写名字再减30分),将试卷藏于家中阳台角落不交家长。也曾私下拿同学的50元,后因“查风紧”,慌忙“自首”, 表示一定改正。
四年级下学期起,自觉地远离游戏机,自律性明显增强。对父母、特别对母亲产生近乎崇拜心理,各方面开始迅速进步。目前,德、智、体全面发展,纵使独处教室,听到国歌声,也会自觉起立,敬队礼。 2、中国传统家庭道德的批判与继承 (1)传统家庭道德主要内容
父慈子孝,父为子纲(父子之伦)兄友弟悌,长幼尊卑(长幼之伦) 夫义妻顺,夫为妻纲(夫妻之伦) (2)家庭伦理的批判与继承 近代至新中国建立初期。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西方近代文明为参照,否定了传统中国家庭伦理文化的道德价值体系。但是“五四”学者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抨击仅局限于思想文化领域,并没有更多地将新的思想观念引入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对旧的家庭伦理进行了革命的改造,批判和否定了封建家庭伦理中不平等的规定,剔除了其中封建性的毒素;同时对传统伦理采取了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全面否定了传统家庭伦理和血缘亲情,对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也一概拒斥,致使传统伦理出现某种程度的断裂,使当时的新伦理道德呈泛政治化倾向。 文革时期。 “文革”10年,“斗争哲学”盛极一时,使得同情、信任、互助、容忍、扶贫济危、尊老爱幼等基本道德观念荡然无存,人们生活在猜忌、冷漠、告密、算计、
提防等无义行为的阴影中。在中国民间社会,本来有着以各种宗教或准宗教为基础的道德信条,如佛教中的因果报应、道教的戒律等,以及建立在血缘、邻里关系之上的贫富相助、患难提携等朴素的道德习俗,都作为所谓“四旧”中的一部分而被横加扫荡。
“我实在不要儿子,/儿子自己来了。/‘无后主义’的招牌,/于今挂不起来了!/譬如树上开花,/花落天然结果./那里便是你,/那树便是我。/树本无心结子,/我也无恩于你。/但是你既来了,/我不能不养你教你,/那是我对人道的义务,/并不是待你的恩谊。/将来你长大时,/这是我所期望于你。/我要你做一个堂堂的人,/不要你做我的孝顺儿子。” ——胡适:《尝试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171页 批判地继承传统家庭道德 “三从四德” 「三從」的定義
「三從」即包括「未嫁從父」、「既嫁從夫」、「父死從子」,當中的「從」包含聽從、隨從、服從、跟從等意思。遵從「三從」的婦女不能自專自主,必須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以做到為女孝、妻賢、母良。 「三從」的源流
「三從」最早見於周、漢儒家經典《儀禮.喪服.子夏傳》,在討論出嫁婦女為夫及為父服喪年限 時,說「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三從」從服喪制演化成人際間主宰服從的關係,與漢朝倡導的「三綱」呼應,將家庭中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延伸至「從父」、「從夫」的觀念。、
「三從」引申為既為人之女兒、妻婦和母親的婦女,應對男性服從。婦女屈從由來已久,「女」字在商朝甲骨文中是屈身下跪的形象﹕ ;《周易》有主張婦女順從專一、恒久事夫的卦辭,後來要求婦女殉夫守節,限制寡婦改嫁等。 42
「四德」的定義
「四德」本是宮廷婦女必備的四種修養﹕「德」(德行)、「言」(言辭)、「容」(容貌)、「功」(技藝),包含傳統「婦學」四項教育內容,故稱為「四教」或「四行」。
「四德」的源流
「四德」初見於《周禮.天官.內宰》,內宰是教導後宮婦女的官職,教導後宮婦女「陰禮」(婦女遵守的禮儀)和「婦職」(婦女擔負的職責),當中較高職位的「九嬪」則教導婦學之法,如「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43
這種教育後來擴展至上層家庭,女孩十歲時於家中接受女師教育,教以「婉娩聽從」(德、言、容、柔順聽話),織布製衣,學習有關祭祀工作(如縫紉、備酒漿等)。出嫁前由族長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完成培訓後舉行祭祀儀式,以成「婦順」。「四德」後來推至對所有婦女的要求,鄭玄則有此解釋﹕「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橐。」後世更不斷作出解釋。 44
“妇德”
「婦德」是女教婦學中最重要的一項,鄭玄所說的「貞順」是「婦德」的核心。「貞」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對丈夫忠誠不貳;「順」即是《禮記》所說的「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