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合同争议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项目管理公司协调并做出处理决定 争议一方或双方 书面提交解决争议申请 争议发生 五、竣工结算阶段 (一)竣工结算控制 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使用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经济文件。它也是建设单位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竣工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在竣工决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及其动态的变化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经批准的概预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分析时,可将决算报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与批准的概况预算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原因,以图改进。
为考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正确核实建设工程造价,造价部门首先必须积累概预算动态变化资料(如材料价差、设备价差、人工价差、费率价差等)和设计变更资料以及设计方案变化的资料;其次,考查竣工工程实际造价节约或超支的数额。为了便于比较,可对比整个建设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对比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其他费用概算,最后对比单位工程概算,并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的实际工程造价对比分析,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
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供三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和决算书。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主要实物工程量
概预算编制的主要实物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必然使工程概预算造价和竣工决算实际工程造价随之变化。因此,对比分析中要审查项目的建设规模、结构、标准是否遵循设计文件的规定,其中变更部分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造价的影响如何,对于实物工程量出入比较大的情况必须查明原因。
2、 主要材料消耗量
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材料费用所占比重很大,因此考核材料费用也是考核工程造价的重点。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照竣工决算表中所列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清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并查明超耗的原因。
3、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筑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概预算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有投资控制额,对其考核,要根据竣工决算报表中所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之比较,以确定节约或超支数额并查明原因。对于建安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国家和地方均有明确规定。对突破概预算投资的各单位工程,必须查清是否有超过规定标准而重计、多计现象。
(二)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理论是建立在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之上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能力。其根本原因是,如果货币作为社会生产资金(或资本)投入生产或流通领域,参与再生产过程,就会带来利润,得到增值,这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它是进行项目经济分析的出发点,
无论是借款、投资以及方案的比较都要考虑它。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与采用复利法计算的方法完全相同,利息就是资金时间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 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 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约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在甲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甲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多年来采用的办法是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竣工审计阶段
(一)竣工结算审计原则 1、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2、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计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竣工结算审计方案 1、竣工结算资料程序性审查
结算资料程序性审查是结算工作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此阶段工作包括收集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及整理确认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其审查要点应注意审查依据资料的全面性、合理性。对于施工单位送审报价资料应必须做到经项目单位及监理的双方确认,避免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不报、漏报工程造价将来核减的内容,此阶段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⑴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⑵ 施工合同、材料设备订货合同、会议记要、往来函件。 ⑶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⑷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⑸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现场签证资料。 ⑹ 甲供材料及设备清单、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单; ⑺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 ⑻ 有关主管部门的法规、文件。 2、竣工结算实体性审查
依据上述资料及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对施工单位报审结算中提交的清单结算工程量、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结算工程量,对报审结算中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设备价差进行审查,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定额选用、费率的计取等方面均要进行准确性及合规性审查。具体审查原则及方案如下:
⑴ 如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清单计量结算,就要按施工图进行重计量核对。在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报表及时审核的清单工程量经业主及施工单位签字确定的,结算时按审定的月进度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再重新核对。
⑵ 如招标图纸就是施工图纸,而合同约定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时的清单工程量,则结算审计就不再对中标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对,结算时仅对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核对。
⑶ 在施工过程中按月施工报表对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审查的,已经过发包人及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的,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核对,直接计入工程结算。
⑷ 如发生索赔,先审查索赔原因及合理合规性再审查索赔价格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