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和简答(3)

2018-12-22 22:57

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2.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一. 填空. (共 70 小题,70.0 分)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 实体法 调整。( 1.0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 系属 组成。( 1.0 分)

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 ,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 4. 最密切联系学说 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0 分)

5.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 巴托鲁斯 。( 1.0 分)

6.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 当事人 举证。( 1.0 分) 7.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解决。( 1.0 分) 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解决( 1.0 分)

9.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 有限世界新颖性 标准。( 1.0 分)

1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 12个月 的优先权保护。( 1.0 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 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举行地 法律。( 1.0 分)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 荷兰 政府组织召开的。( 1.0 分)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 1.0 分) 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 《永徽律》 。( 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分) 1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 国籍 。( 1.0 分)

18.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 注册登记地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19. 《专利合作条约》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 制度。( 1.0 分)

20.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 个成员国。( 1.0 分)

2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 实体法 调整。( 1.0 分)

22.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 表现形式 .( 1.0 分) 23.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 1.0 分)

24.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 巴托鲁斯 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0 分) 25.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 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 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 旧法 。( 1.0 分) 26.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 识别 问题。( 1.0 分)

27.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 间接反致 。( 1.0 分)

28.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 反致 。( 1.0 分)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 定居国 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 住所地国 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 住所 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30.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 内国的住所 为其住所。( 1.0 分) 31.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 居所地 为其住所。( 1.0 分) 32.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 户籍所在 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0 分)

33.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 法,对动产物权,适用 所有人的住所地 法。( 1.0 分) 34.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 所有人住所地 法,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 法。( 1.0 分)

35.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 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 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 法律。( 1.0 分)

36.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 充分、及时、有效 的补偿原则。( 1.0 分) 3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 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0 分)

38.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 船舷 为界进行划分的。( 1.0 分) 39.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船至船 原则。( 1.0 40.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 本国法 。( 1.0 分) 4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1.0 分) 42.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 法律条件 。( 1.0 分)

43.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 属人法 。( 1.0 分)

44.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0 分)

4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 消极冲突 ,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0 分) 46.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 内国国籍 优先。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 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 我国 的法律规定“。( 1.0 分)

48.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 涉外因素 的物权。( 1.0 分)

49.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同一论 。( 1.0 50.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 1.0 分)

51. 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 冲突规范 。( 1.0 分)

52. 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称之为 器国法 。( 1.0 分)

53. 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适用,而应适用 我国(相应的)法律 。( 1.0 分) 54. 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 法院 确定。( 1.0 55. 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 。( 1.0 分)

56. 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 惯常居所地 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1.0 分)

57. 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 属人法 。( 1.0 58. 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 准据法 。( 1.0 分) 59. 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 法则区别说 中。( 1.0 分) 60. 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 国际公共秩序 。( 1.0 分)

61.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 互惠原则 办理。( 1.0 分)

62.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1.0 分)

63.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 隶属 关系。( 1.0 分) 64. 1869年,法国和 瑞士 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1.0 分) 65. 我国的 司法部 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1.0 分)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分) 67.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 为住所。( 1.0 分) 68. 我国于 1979年底 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 1.0 分)

69.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 《法国民法典》 。( 1.0 分) 70. 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 本国法 作为属人法。( 1.0 分) 五. 简答. (共 22 小题,110.0 分) 1.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0 分)

参考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5.0 分)

参考答案: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5.0 分)

参考答案: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0 分)

参考答案: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5. 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5.0 分)

参考答案: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6.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5.0 分) 参考答案: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

家的法律。

7.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5.0 分)

参考答案: 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8. 简述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 5.0 分)

参考答案: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以过失责任为基础。致害人有过失,受害人受到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致害人的过失要由受害人来举证,如果受害人举不出证来,虽其受到损害,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几十年来,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定过失责任制、无过失责任制发展起来了。 推定过失责任制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致害人有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致害人自己举证证明没有过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无过失责任制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看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而是看受害人是否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只要受害人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不管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致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9.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5.0 分)

参考答案: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10.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5.0 分)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1.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0 分)

参考答案: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2. 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5.0 分)

参考答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3.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0 分)

参考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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