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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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4、现场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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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按手印,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或者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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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或者按手印,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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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立即解除登记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 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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