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八)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九)送达形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送达的形式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相关法律文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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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留臵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三、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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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四、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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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恶劣的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时限报告。
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造成1至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其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其他一般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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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三部分组成。 (1)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事故等级。
(2)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3)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事故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按照《条例》37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分别处罚。
其他
1.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除打印外,一律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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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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