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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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可以填写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5.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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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8.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告知不能代替处罚事先告知,应分别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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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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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检查人员出具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七)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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